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8号公告《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步废止已执行24年的国税函〔2002〕166号文件。作为消费税征管领域的重要调整,这一政策直指啤酒行业长期存在的关联交易定价问题,通过孰高计税原则强化税收公平,规范行业秩序。
政策出台背景
啤酒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以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为标准划分两档税率:甲类啤酒(≥3000元/吨)250元/吨,乙类啤酒(<3000元/吨)220元/吨。这种差异化税率设计初衷是调节消费结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啤酒生产企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销售产品,人为将产品归入低税率档。国税函〔2002〕166号文规定,啤酒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仅以关联销售公司(如酒厂设立的销售子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为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留下了操作空间:生产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将啤酒销售给关联销售公司,再由后者以市场价对外销售。由于计税依据仅看关联公司的对外售价,企业便可能通过压低内部交易价格,将产品归入税率更低的乙类啤酒,从而规避部分消费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也造成行业内企业税负不公。
核心政策内容:孰高计税原则
1、计税标准:出厂价与关联售价孰高确定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依此适用相应单位税额。这一规则从根本上杜绝了企业通过低价关联交易降低税负的可能,确保税收计算基于真实市场价值。
2、关联销售单位界定:遵循税收征管法标准
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执行,涵盖存在股权控制、资金往来、人员关联等多种关联关系的销售主体。这一界定确保政策覆盖所有可能的关联交易场景,避免企业通过隐性关联关系规避监管。
3、价格计算:按牌号规格的加权平均价格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均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货物和劳务税司在解读中特别强调,对外销售特指关联销售单位将啤酒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确保价格计算基于真实市场交易数据。
案例解析
货物和劳务税司通过案例进一步明确操作口径:
1、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品牌、不同规格啤酒需单独计算加权平均价格,不得混合核算;
2、价格计算需包含所有包装物成本及包装物押金,与原有规定保持一致;
3、所有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符合消费税计税基础规范。
【案例】某啤酒厂2026年4月向关联销售公司销售A款啤酒三批次:120万元(400吨)、150万元(500吨)、180万元(600吨);关联公司对外销售A款啤酒1400吨,销售额459.6万元。计算如下:
出厂价=(120+150+180)÷(400+500+600)=450÷1500=3000元/吨
对外售价=459.6÷1400=3282.86元/吨
按孰高原则,以3282.86元/吨确定税率,适用甲类啤酒250元/吨税额。
企业合规应对策略
我们建议啤酒生产企业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
1、全面梳理关联关系,对照税收征管法及公告规定,排查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建立关联交易台账。
2、调整定价策略,摒弃内部低价模式,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或直接采用孰高计税原则进行定价。
3、强化会计核算,按牌号、规格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确保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准确。
加强税务沟通,对政策执行中的疑问,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