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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新规指南

增值税起征点新规指南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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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征管进入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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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征管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发配套公告,对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予以细化明确,进一步优化征管流程、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本次起征点新规的核心调整,聚焦小规模纳税人与自然人两大主体,兼顾政策延续性与实操便利性,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进一步明确且保持稳定。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11日至2027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这一标准延续了近年来的优惠口径,确保政策衔接顺畅,同时明确销售额计算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准,进一步贴合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实际,有效覆盖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实现“应享尽享”的减负目标。

  其二,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提升,特定情形可参照按期纳税标准。新规将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一日内多次发生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该标准,显著减轻了临时经营、偶发交易自然人的税收负担。更为关键的是,针对自然人发生的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6种特定情形,包括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等,新规明确其不再适用按次纳税标准,而是参照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规定,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避免了因按次计税导致的优惠享受不充分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适用按期纳税标准时,需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合并计算,不得拆分销售额分别适用按次与按期标准,这一要求有效防范了税收风险。

  其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享受更具灵活性。根据增值税法及配套征管公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整体放弃优惠。这一规定精准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因下游客户需抵扣进项税而无法享受免税的痛点,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求灵活决策,既保障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权益。需提醒的是,放弃免税仅针对特定应税交易,不影响其他未放弃部分继续享受免税优惠,且无需履行额外审批程序,简化了操作流程。

  在实操层面,新规进一步优化了自然人申报纳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后,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无需额外履行申报手续;仅在未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同时,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申报期限延长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30日前,为纳税人预留了充足的办税时间,贴合自然人流动性强、办税不便的特点。

  从政策导向来看,本次起征点新规既是增值税法实施的重要配套举措,也是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体现。通过明确标准、优化流程、灵活适配,既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税收成本,又规范了税收征管秩序,实现了“减负”与“规范”的双重目标。

  最后,提醒广大纳税人,需准确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差异——起征点是销售额达到标准后全额计税,未达标准则免征;同时要严格按照新规规定计算销售额、选择优惠享受方式,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涉税风险。后续若有政策调整,建议持续关注税务机关官方发布,确保合规经营、精准享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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