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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下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增值税法下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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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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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的公告》(2026年第10号公告),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整合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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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适用简易计税的条件

   自20261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仅当该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等。

   (二)重要政策调整提示

   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三种情形在增值税法实施后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销售20091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销售201381日前购买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上述情形因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若后续无新政策出台,一般纳税人应按适用税率(通常为1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销售额计算方式变化

   增值税法实施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2%)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这与此前按3%征收率换算销售额的做法有所不同,需特别注意换算基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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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




  自20261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统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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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区分




   政策对两者有明确区分: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自己使用过、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摩托车、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旧货同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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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纳税申报要点




  1、发票开具: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放弃减税,可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2、纳税申报:需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减税性质代码“0001129924”,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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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操作建议




  1、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建议企业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清晰记录资产购置时间、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准确判断后续销售时的税务处理方式。

  2、政策适用审慎判断:对于增值税法实施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需对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评估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避免税务风险。

  3、销售额计算准确性:注意销售额换算基数已调整为2%而非3%,确保税款计算准确。

  4、发票合规管理:严格区分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开具场景,避免违规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法实施后,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更加强调“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核心要件,纳税人需准确把握政策边界,合规履行纳税义务。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必要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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