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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云电商|政策日报(2018年第3期)

易云电商|政策日报(2018年第3期) 易云电子商务创业园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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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商贸兴区战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推进“商贸兴区”战略,加快构建与先进制造业

衢江区政发〔2012〕35号

为深入推进“商贸兴区”战略,加快构建与先进制造业相配

套、与新城区建设相适应、符合城乡居民需求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推动衢江区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省、市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要求。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 3 万元。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 20%,其余部分在 2 年内缴足;文化、旅游、中介服务、创意研发、软件信息、社区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 1000 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 300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降低服务业企业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3.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区财政安排 1000 万元专项资金建立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并根据区财政状况逐年增长,主要用于对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口集聚的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财政引导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投入,以加快推进全区服务业发展。

4.强化企业发展保障。完善服务业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对符合布局规划、经决策咨询会议通过的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要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允许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切实加强服务业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供应保障,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

5.加强服务业发展行业培训。加强服务业行业培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举办物流、商贸、餐饮、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社区服务等服务业专题培训。

二、引导服务业有效投入

6.引导社会资金发展服务业。凡社会资金投向现代物流、商贸、电子商务、金融、民办教育、民办医院等重点行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在 2000 万元以上且为服务业法人单位的,竣工后兼顾行业特点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 3—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7.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物流园区、总部基地、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电子商务园、特色文化街区、特色商业街区、商贸综合体等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区级(经区政府专题认定)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 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三、鼓励服务业主体做大做强

8.实行新引进服务业企业税收奖励。新办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3 年内,年缴纳增值税在 10 万元以上的,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8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营业税在 5 万元以上的,所缴纳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

9.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每年由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重点行业中评选若干家服务业龙头企业,每年给予1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对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缴地方留存为基数,每年上缴的地方留存增速超过 10%部分,20%返还奖励给企业,最高额度为50 万元;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上级地税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月起 2 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用地分别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0. 实行业务收入突破奖。鼓励专业市场管理模式创新,对新实行个体商户商场化管理、统一核算纳税、统一统计上报的市场,并成为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物流、商贸、文化、信息、中介、旅游等行业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11.实行税收增长贡献奖。对上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扣除优惠奖励后)首次达到 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和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激励服务业企业上市。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上市,上市成功后参照工业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奖励。

13.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外,对新设立企业 3 年内所缴纳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80%给予奖励。

四、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项目

14.现代物流业。对新设立实收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 1500 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自运营之月起 5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 80%奖励给企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地方留存部分70%奖励给企业。对物流企业首次被国家评定为 5A、4A、3A、2A 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星级酒店。对新引进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及特色酒店,在规定建设周期内建成开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享受 50%的返还奖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享受 50%的返还奖励。对四星级酒店建成投入运营之月起 5 年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80%奖励给企业;对五星级酒店建成投入运营之月起 5 年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16.专业市场。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 1500 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从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 2 年内建成开业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享受 50%的返还奖励;自运营之月起 3 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 80%奖励给企业。对新认定为省一星级至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的按标准给予补足。

17.大型商场超市。对一次性新建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从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 2 年内建成开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享受 50%的返还奖励;自运营之月起 3 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80%奖励给企业。

18.金融业。大力支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金融机构或实收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自运营之月起 3 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60%奖励给企业。

五、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

19.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对服务业企业新建信息化管理系统或实行电子管理、电子交易,其硬件及配套软件实际投资额 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0.支持发展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商贸企业或专业市场,依托自身优势发展网上交易,对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建立网上交易平台,当年信息设备实际投入 50 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的,给予2 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网上交易额纳入本地统计且税收缴纳在本地的,3 年内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80%奖励给企业。

21.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有关部门认定首次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老字号”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衢州名牌产品、衢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

22.支持举办会展。鼓励举办促进地方消费,扩大地方影响的各类展销会,对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展销会,每期给予20 万元的补助。

六、着力提升居民服务质量

23.支持社区服务平台发展。对建有社区服务中心的社区新发展社区服务业单位,须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布局审查意见。对社区服务中心整合辖区内社区服务业单位资源,实行统一纳税统一统计上报的,年缴纳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5 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 1—2 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 15%以上的,再给予奖励 2 万元。对服务贡献较大的社会工作站(室),每年给予0.2—1 万元奖励。

24.鼓励发展民间社会养老。凡社会资金投资新兴办社会养老机构并正常运营,按建设规模和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25.开展社区服务示范评比。对社区服务中心以及社区服务中心下辖的社区服务项目,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每年评定若干示范社区服务中心和优秀社区服务示范项目,给予 0.2—2 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的先进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分别按每个住宅小区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和 0.5 万元的标准奖励给物业管理企业。

26.培育发展特色居民服务。对地方美食、早餐店、茶楼酒吧、美容美发、足浴保健等特色行业,积极鼓励行业创新创优,每年组织行业“十佳”评选,并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和补助。

27.支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按照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对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的,按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七、加强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

28.鼓励发展服务业行业协会。凡新组建区级服务业行业协会,且运作规范正常的,每家奖励 0.5—1 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的先进行业协会或行业示范性协会,分别奖励 6 万元、5 万元、4 万元、3 万元。

29.健全服务业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区商贸兴区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职能,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服务业的监测和管理,深入研究制约服务业发展的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着力提升牵头抓总能力。各行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立足所牵头的服务业行业发展大局,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打破部门业务束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好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职责,想方设法推进本行业加快发展。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创新发展思路,明确工作抓手,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

30.加大服务业工作创新力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创新,强化乡镇(办事处)和部门统计,按照管理职能及业务延伸进行归类分工,落实好各乡镇(办事处)和部门对服务业各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充分开发利用统计资源,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鼓励行业牵头(配合)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积极拓展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推进服务业发展。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以及推动服务业发展工作创新有成效的单位,每年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完善服务业考核机制,每年从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考核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

八、附则

31.对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对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和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

32.本政策意见涉及与其他政策相同事项的,相关奖励标准以本政策为准。企业同一申报内容,涉及本政策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税收奖励兑现采取年度和优惠期满后分二次兑现,在企业优惠期内,每年兑现年度奖励额度的 80%,其余部分在优惠期满后 1 年内兑现,其它扶持政策按年度兑现。

33.企业(单位)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以及涉税犯罪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有关部门将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 3 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4.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工作,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政策兑现由各行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及初审,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3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江区政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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