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建筑服务等多项业务适用差额征税,并规定了计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专门针对建筑服务业,详细规定了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并明确了扣除凭证等具体操作要求。
差额征税政策最初是为了解决营业税下重复征税问题而设计的,并在“营改增”初期为平稳过渡而保留和调整。这项政策目前仍在执行,且由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体系延续。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按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预缴,预征率为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按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并可扣除全部的进项税额(包括材料、设备租赁等)。已在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按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预缴,预征率为3%。在机构所在地继续差额申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按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预缴,征收率为3%。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此项规定自2026年起将进行调整。调整前的做法是:纳税人采用差额方式计算并缴纳税款,但可向发包方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调整后的新规定是:纳税人仅可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差额部分,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对应的分包款部分,则不得开具专票,通常开具普通发票。
换言之,如果发包方(甲方)要求就合同全部金额(即含分包款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纳税人(施工方)将无法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而必须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按差额预缴,征收率为3%(符合条件可减按1%)。当期在项目地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月10万元/季30万元)的,无须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按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抵减已预缴税款。在机构地总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同样免征增值税。
案例解析
案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揽两个项目。A市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合同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预计分包不含税金额为500万元(取得税率3%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B市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合同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预计分包不含税金额为500万元(取得税率1%的劳务普通发票)。
A项目纳税分析:
项目地预缴:应预缴增值税=(1000-500)×2%=10(万元)。
机构地申报:应缴纳增值税=1000×9%-500×3%-10=65(万元)。
甲公司税负:总税负=10+65=75(万元),
综合税负率=75÷1000=7.5%。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分包商就其分包额缴纳增值税(3%),这部分税款构成甲公司的进项税额(15万元)。甲公司就全额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90万元),扣除进项后实际缴纳75万元。这体现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最终消费者(甲方)承担的增值税等于上游各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和。
B项目纳税分析:
项目地预缴:应预缴增值税=(1000-500)×3%=15(万元)。
机构地申报:应缴纳增值税=(1000-500)×3%-15=0(万元)。
甲公司税负:总税负=15+0=15(万元),实际税负率=15÷(1000-500)=3%。
从增值税资金流转与负担角度分析:
上游纳税总额:分包商(小规模纳税人)按1%税率缴纳增值税5万元;甲公司(总包方)按差额(1000-500)缴纳增值税15万元。双方合计向国家缴纳增值税20万元。下游(甲方)可抵扣额:依据政策,甲公司向甲方(建设方)全额(1000万元)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核心差异在于,甲方获得的进项税额(30万元)与上游总包、分包实际纳税总额(20万元)之间存在10万元差额。这10万元差额,主要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分包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减按1%税率的优惠(较法定税率3%,少缴纳10万元)。
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10号公告的规定可知,在2026年新政实施前,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由于执行差额征税且下游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征收的优惠,从整个货物劳务流转环节看,国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总额是有所减少的。10号公告明确“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后,建设方(甲方)将无法就全部合同价款获得进项抵扣。此举旨在使整个环节的税负传导与税收征管恢复平衡,减少政策性税收缺口。
目前,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政策已明确延续至2027年底。若届时取消简易计税政策,以“清包工”为代表的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将完全由市场议价能力决定,很有可能会增加。因此,企业必须深入理解政策动态,主动优化业务模式与合同架构,方能在变革中管控税务成本,避免税负不合理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