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开化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了解、用好电子商务政策,帮助企业增强自身实力,县商务粮食局于1月2日在开化易云电商园举办了“2018年度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培训会”。


开化县商务粮食局电商办主任汪胤芳为参会单位及企业详细讲解了2018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现场为企业相关负责人解答相关疑问。

项目申报细则
申报时间: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县商务粮食局电子商务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项目不得合并申报,同一个项目已获得其他资金支持,则不再重复支持。(开化行政服务大楼916办公室)
申报方式:以纸质方式进行申报,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编制目录并标注连续页码后装订成册,不同申报项目分别装订,不得多个申报项目混合装订。
审核程序:政策申报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政策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申报项目经初步审核后,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组织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审核。审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经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将资金拨付到位。
申报材料:一是提供开化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项目申报主体诚信承诺书(附件2);二是提供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是提供各项目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开商粮<2018>10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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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园区须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认定标准按照《关于 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登记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电促会[2016]16号)评定;若上级主管部门已认定的电商园区且仍在运营的,不再另行评定;
(2)项目自持物业部分实际自行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自持物业以房产证为准;
(3)投资额须经县审计机构审定;
(1)园区认定相关文件;
(2)项目立项、批复、竣工验收等材料;
(3)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
对现有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
县规划等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1)电子商务园区须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登记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电促会[2016]16号)评定;若上级主管部门已认定的电商园区且仍在运营的,不再另行评定;
(2)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产业包括电子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公共配套服务场所(如食堂、公共休息区等)等。
(1)园区认定相关文件;
(2)入驻园区电商主体年度汇总表(包括主体名称、实际使用面积,入驻时间);
(3)园区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入驻园区主体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
首次被省级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园区。
省级星级园区评定文件(浙江省商务厅公布)。
(1)建设线上平台事前须向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并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2)电商平台必须注册在开化。
注册在开化的电商平台:
(1)软件开发证书和软件检测报告复印件;
(2)平台建设时间证明材料;
(3)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费用(不包含人员工资),需提供包括采购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
在知名电商平台设开化专馆:
(1)与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开化专馆的合作协议;
(2)技术服务费支付凭证。
农副、旅游产品年网络零售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品年网络零售额100万元(含)以上。
(1)电商主体年网络零售额后台截图(首页截图、工商信息截图、年网络零售额数据截图)复印件;
(2)如电商主体不生产相关产品,需提供与本地产品生产主体签订的网络代销合同及营业执照。
单店年网络零售额50万元以上。利用天猫、1688诚信通、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京东、拼多多平台开展电商业务,按其网络技术服务年费50%给予补助,每家网店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主体利用其它平台,按其网络技术服务年费50%给予补助,每家网店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电商主体从2014年起享受技术服务年费补助累积不超过三年。
(1)网店所在平台技术年费缴存页面截图复印件;
(2)网店年度网络零售额后台页面截图复印件。
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县级电商示范企业评选后公布。
县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公布文件。
电商企业本年度网络零售额超5000万元(含);
电商主体年网络零售额后台截图(首页截图、工商信息截图、年网络零售额数据截图)复印件。
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获批准建设的社区智能终端建设项目。
(1)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设证明;
(2)社区智能终端建设合同复印件;
(3)项目建设费用(包含设备采购、安装等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完成县电子商务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任务并被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服务中心。
(1)县电子商务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任务书及考评文件;
(2)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评定文件。
事前须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获批准(附件3),金融机构按贷款基准利率提供给开化电子商务创业园、孵化园等园区的网商或电子商务服务商的信用贷款。
(1)备案表 和批准文件;
(2)电商主体贷款相关资料(电商主体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入账凭证、贷款清单等)。
被评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淘宝乡镇”的,给予该乡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淘宝村”的给予该行政村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给予该乡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给予该行政村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批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文件材料。
县级区域服务中心:事前须向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2018年1月1日后新建且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事前须向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参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与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982-2015)建设,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且一个农村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在一个行政村最多只享受一次补助。
(1)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服务站建设备案材料;
(2)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文件。
物流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新建设的全县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华埠镇除外)配送网点,每个物流企业在一个乡镇最多建一个网点;建设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
网点建设费用审计报告(含场地租金、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凭证等)。
境外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
(1)主体跨境网店年度网络零售额后台页面截图复印件;
(2)快递公司开具的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复印件。
境外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采用B2B、B2C方式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使用海外仓的,按其运营所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主体跨境网店年度网络零售额后台页面截图复印件;
(2)海外仓合同,仓储、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复印件。
本县实体企业委托县内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5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代运营合同复印件;
(2)托管服务费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企业网店年度网络零售额后台页面截图复印件。
须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举办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活动实际费用包括食宿、场地租赁、策划宣传推广等费用。
(1)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举办活动的相关批文或会议纪要;
(2)活动承办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活动实际费用(包括食宿、场地租赁、策划宣传推广等)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孵化园等荣誉的运营主体;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荣誉的。
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获批文件。
发展“天猫小店”等新零售业态模式的实体店铺,运营满一年,年销售额超50万元。
(1)新零售业态店铺在2018年1月1日后运营满一年证明材料;
(2)店铺年销售额后台截图复印件。
参照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相关政策申请。
省级及以上商务系统组织机构发证的电商技能人才,按2000元/证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市级商务系统组织机构发证的电商技能人才,按1000元/证给予培训机构补助。若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调整,则作相应调整;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获批准的电商从业人员普及培训,按150元/人﹒天给予培训机构补助。
(1)电商技能人才:省级及以上商务系统组织机构发证的电商技能人才证书复印件、市级商务系统组织机构发证的电商技能人才证书复印件及相应身份证复印件。
(2)电商从业人员普及培训: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普及培训的文件;培训对象相关台账(培训方案、培训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现场照片、培训课时统计表等)。
对经济主体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
①对当年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的;
②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
③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
④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并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⑤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济主体的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财政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开政发[2015]41号)执行期内开始建设、尚未完成验收的电商园区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申请单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全额收回补助、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或政策变化的,本细则适时进行调整;如与上级政策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县商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表格填写范例

附件2


2018年度项目申报已经开始,园区各企业抓紧申报,相应材料准备齐全,若有疑问,可入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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