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个非常现实的普遍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使用“白条”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所谓“白条”,狭义上通常认为是指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支证明,广义上指非正式单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那么,白条到底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可以证明发生业务、金额的真实性,并且发票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由税务机关管理,其真伪性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进行查询核实。所以,发票是确认费用发生的重要手段与原始依据。但是,不是所有成本费用都是凭发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就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很明显,发票仅是外部凭证中的一类。
其次,手写白条不是必然不能税前扣除。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通常按白条狭义界定即手写收支证明作为判断白条标准,认为凡这种手写白条自然不能税前扣除。判断标准简单明了,可惜并不准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换言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凭证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突破了对白条不能税前扣除的限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由此,我们可明确能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白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本费用支出与生产经营相关;
2、成本费用支出真实合法;
3、支出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4、“白条”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