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标准)及相关优惠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文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起征点标准(免征增值税标准)
1、按期纳税
以1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1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
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注: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标准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符合特定情形的自然人(如自然人发生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应税交易,可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标准,不可分拆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的适用条件
1、销售额未达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在对应的计税期间内,合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2、差额征税情形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
3、特殊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不动产出租
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起征点与增值税减免政策的衔接
1、减按1%征收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若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缴税,按减按1%后的实际征收率计算。
2、放弃减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或适用减按1%政策时,可选择放弃减免税(如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后需按法定税率缴税,且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预缴税款起征点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