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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进入了全新的法治化阶段。最核心的变化是时限刚性化:根据新规定,出口货物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退(免)税申报,一旦逾期,将直接视同内销征税,没有任何回转余地。(2025.12.31前的出口业务不适用该36个月规则,仍按原政策执行) 卖家需注意36个月是最长申报窗口期,并非 “越晚越好”,建议企业按出口批次按期归集单证、及时申报,避免历史订单集中逾期引发集中补税风险。
与此同时,多部门数据联网核查的强化使得监管网络更加严密。税务、海关、银行数据实现全联网,单证要求“四流合一”(报关单、合同、发票、收汇一致)。 自2026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正式实施海关与税务的电子数据联网核查,这意味着监管实现了完全闭环。已办理退税的货物若发生退运或折让,必须先向税务局补缴税款,再按新规流程申请电子证明,绝对不能“先斩后奏”。 新规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要求:企业需确保出口业务的“订单—物流—报关—仓配—销售(如适用)”等关键环节单证完整、逻辑一致,以满足税务核查要求。 2.责任主体明确:委托出口业务中,若未按规定办理委托出口手续,责任主体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境内发货人,需承担免税申报及补税责任。 建议企业及时梳理出口业务台账,合理安排申报时间,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免税申报,避免因逾期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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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长达242页的《合并责令说明令及拟重新考虑注册决定的通知》,直指深圳寰逸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系统性违规操作美国商标申请事件。该机构曾于2021年因同类违规遭USPTO制裁,此次核查进一步揭露其在2009年至2020年期间的严重违法行径,涉及超19,000份商标相关文件、15,932个商标申请及注册记录,其中3361个当前处于“非终止状态”的活跃商标被列入风险名单,相关权利人需在2026年2月26日前提交书面抗辩,否则将面临商标撤销、重新审查的后果,涉及3C、家居、服装等跨境电商热门品类 USPTO在文件中明确认定,该涉事机构的违规行为兼具系统性与欺诈性。核心违规包括:未取得美国律师执业资格,却违反“非美申请人必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的强制规则,擅自代理海量商标申请;存在大规模伪造行为,冒用或未经授权签署申请人及美国持牌律师姓名,虚构律师代理信息,提供非商标所有人的联系邮箱,导致官方信函被非授权方截取,同时虚假申报商标使用、所有权等关键事实;违反USPTO官网使用条款,通过共享账户、超权限访问修改信息、利用网络批量快速提交不同地域申请人文件等方式规避监管,主观欺诈意图明确。
针对上述违规,USPTO拟定了严厉制裁措施:永久禁止涉事公司及其雇员、代理人向该局提交任何商标相关文件;作废其提交的所有文件,从官方数据库删除对应联系信息;停用涉事USPTO.gov账户,封杀关联缴费信用卡;终止所有含该机构提交资料的在审申请程序;行使重新审议权,撤回已批准的商标注册决定并重启审查,这意味着相关已注册商标证书将直接面临失效风险。
此次监管风暴对跨境电商卖家造成直接冲击。若名下商标在3361个风险名单内且已完成亚马逊等平台品牌备案,卖家可能遭遇备案撤销、店铺被标记“品牌滥用”的处罚,甚至引发多店铺关联封禁;商标一旦被USPTO撤销,卖家将失去在美市场的合法维权依据,面临品牌保护空档期,易遭侵权、跟卖等问题;即便选择重新申请,不仅需额外投入时间与资金,还可能因同名商标存在而面临申请冲突,影响品牌正常运营。
面对风险,跨境卖家需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首先,登录USPTO官网或委托美国持牌律师,精准核查自身商标是否在风险名单中,同时通过跨境平台品牌备案系统确认关联状态;若商标在列且已备案,应主动提前撤销,避免触发平台处罚;同步以“同名同类”方式重新提交商标申请,备好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为旧商标替换铺路;全面核查现有商标申请文件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重新筛选服务商,合作前务必要求对方提供美国律师全名及州律师协会编号,并通过官方渠道验证资质;若涉事商标已授权其他店铺,需立即取消授权,防止风险扩散。
海关总署:1月27日起实行“一单到底”通关模式试点
个人每次收入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新规来了→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
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解释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高,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本公告从便捷自然人申报方式的角度出发,依托现有征管制度,区分不同类型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路径:第一,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第二,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第三,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资料来源 | 三头六臂跨境电商联盟、经济日报、雨果跨境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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