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打造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栏目,解答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16、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等操作是由谁来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18、在什么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时不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19、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以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具体比例由谁规定?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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