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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通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15期

南北通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15期 NSC南北通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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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教育

作为"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打造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栏目,解答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71、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申报,或者违反特定规定,将面临哪些种类的处罚,包括对机构和个人负责人的具体罚款和其他处罚措施?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72、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时,他们将面临哪些类型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会撤销其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规定如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7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被禁止担任哪些职务,以及他们不得从事哪些可能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74、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者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他们将面临哪些种类的处罚,包括个人和机构的罚款、基金从业资格的暂停或撤销,以及非法所得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5、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他们将面临哪些类型的处罚,包括个人和机构的罚款、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的暂停或撤销,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定处罚措施?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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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全称:广州南北通跨境结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是"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该中心是首家落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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