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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通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3期

南北通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3期 NSC南北通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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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教育

作为"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打造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栏目,解答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1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如果基金管理人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将承担哪些责任?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百问百答第186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2、在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需要向哪个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获得审核同意后需要进行哪项协议的签订?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1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需符合哪些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是由哪个机构制定的?并在制定后是否需要经过哪个机构的批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5、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哪些情况会导致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在终止上市交易后,是否需要向哪个机构备案?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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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通

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全称:广州南北通跨境结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是"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该中心是首家落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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