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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通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16期

南北通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16期 NSC南北通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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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教育

作为"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打造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栏目,解答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76、如果某机构或个人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他们将面临哪些处罚措施,包括机构和个人负责人的罚款以及其他相关的处罚规定?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7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时,应该如何处理这种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78、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将会面临哪些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的具体金额范围?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9、如果某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他们将面临哪些处罚措施,包括返还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第187问),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80、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或者违反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他们将面临哪些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基金从业资格的暂停或撤销,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定处罚?此外,如果有利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这些财产和收益将如何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201问)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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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全称:广州南北通跨境结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是"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该中心是首家落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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