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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通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10期

南北通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10期 NSC南北通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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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教育

作为"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打造百问百答之“证券投资基金法”栏目,解答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4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以何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47、哪些条件需要符合,才能使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获得核准,从而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48、哪些基金服务业务需要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备案?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49、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有哪些责任和要求需要遵守,特别是在揭示投资风险和匹配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方面?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50、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在处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时,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需要遵守,以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划付?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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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通

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服务中心-南北通公司(全称:广州南北通跨境结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是"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的运营方。该中心是首家落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理财和资管投资者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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