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
齐心协力,同舟共济!
许多打工人无法正常返岗
那么
涉疫情的劳动关系问题
又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疫情期间不能返岗工资怎么发?
居家办公工资怎么算?
家中小孩上网课无人看管怎么办?
这些问题
详细解答看这里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对于劳动者要求返岗,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疫情期间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职工可以向企业反映,经与企业协商后,可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轮休、调休等方式解决。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 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企业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对于“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的问题,分三种情况处理。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内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关于防疫期间居家办公
工资发放等十问十答
可以。
➤对可以居家远程办公可以完成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居家远程办公,劳动者不得拒绝。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及提交工作成果。
应当按正常发放工资。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6条: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一个月内按照正常工资支付,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6条: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如果可以安排居家办公的,应当按正常发放工资(见第2问);如果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则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见第3问)。
应当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3条:受疫情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如未安排各类假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劳动者本身无过错的,则正常支付;如果因为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则无需支付。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5条:劳动者请求治疗、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不能,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并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7条: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可以。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1条: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2条。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3条。
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社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