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虚开发票风险四伏,稍有不慎,很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
税务人员:你们企业收到的这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不可以进项抵扣。
啊!怎么会是虚开的发票呢?我们一向遵纪守法呀,不知道这几张发票是虚开的发票。我们确实从W公司购进了几批原材料,接收发票时也核对了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均与实际相符。怎么偏偏就收到了虚开的发票呢?税务局会处罚我们公司吗?
我们税务局会对你们公司的购销情况、开票情况和付款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如果经过核查,证明你说的情况属实,那就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不会进行处罚,但你们需要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
那太好了!如果我们公司向W公司重新取得合法的发票,还能重新抵扣吗?
像这种情况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收到虚开发票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今天就跟各位分享下如何避免这些“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资格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
2、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销售方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3、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4、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2018年开始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形成虚开骗税一起打、上下游企业一起查的连动打击模式,2019年税务稽查更加严苛!
在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治理大环境下,虚开发票,在行政法领域和刑法领域都被当作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非常严厉的法律规制。
提醒各位:以后不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普票,信息都必须齐全、真实。与其绞尽脑汁,逃税漏税,不如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赚安稳的钱,才“税”得香!各企业请合理安排企业财税事宜、提前做好税收筹划、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税法服务专线:400006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