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浪科技报道,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6月20日,CCTV-1综合频道播报关注电商法案三审,将微商等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随着移动电商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微商发展迅猛。移动电商是最适合甘孜州作为高原藏区、景区的应用方式。这一重大决策,意味着微商行业的规范化,也是甘孜州推进电商发展的重大利好。
草案对行业的详细规定如下:
一、微商被列入经营者范畴,个人转让者不算
近年来,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关电商交易的新问题。特别是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活动。
甘孜州正好通过这次改革,规范和培育本地正在从事微商或正准备从事微商的商家。
二、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
另一项修改是关于自然人经营者的登记。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微商的模式就是S2b2c,每一个代理小b都可以称为创业的个体,而法案规定的“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这一条例,无疑是降低了很多门槛。这一点对甘孜州“电商进农村”,大力本地微商应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遇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四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项是对平台的一个立法规定,对微商人来说,就是在经过微信进行卖货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平台也会提供帮助和保障。
微商成为电商行业的“正规军”,甘孜州应抓住机会大力发展和规范化微商,扩大电商的应用。期待在未来,甘孜州的微商会成为电商精准扶贫的一股中坚力量。
↓↓↓点击图片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圣洁甘孜电商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