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回函法院建议:拟简化已故亲属存款支取手续

04-1814:13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已故亲属存款查询支取难问题,2018年 11月,北京朝阳法院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取消公证办理继承人证明书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信息联网核实取款人身份等方式简化相关手续。新京报记者今日(4月18日)从朝阳法院获悉,银保监会复函法院,表示拟取消已故亲属存款查询的强制公证要求,简化相关程序。
老伴儿去世留30万存款无法取出 老人起诉银行
据介绍,王先生和其老伴儿于196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曾收养一子,但在2011年解除了收养关系,并明确养子无继承权。2016年,老伴儿去世,遗留有30万元存款。老人想取出这笔钱,但因在银行取款时连续3次输错密码,致“锁卡”无法取款。
银行方面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老人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或法院生效文书,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对此,老人先是起诉,确认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但在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又因为无法提交公证需要的诸多证明材料而作罢。历时近两年均无果,老人年过九旬,行动不便,因公证办理不顺利且费用高,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系存款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于2018年4月,判决30万元银行存款及利息归老人所有。
法院建议建立信息共享 在线核实信息
朝阳法院表示,针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近年来,上海、浙江、辽宁、山东等地发生过多起类似纠纷。《若干规定》已实施25年,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普及,该规定中预设公证义务的内容给当事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影响了交易效率并存在将存款共有关系、储蓄合同关系与继承关系混同等问题。
2018年11月,朝阳法院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修改1993年的《若干规定》,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前提下,取消公证的硬性规定,对能够提交储户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足以证明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准予支取存款。同时建议银保监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身份、户籍、婚姻、财产等信息的在线核实;鼓励商业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由存款人明确在其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等情况下,指定存款可由谁支取;建议引入见证制度,增强继承等复杂情形下取款的规范性;倡导商业银行通过银行业专业调解机构化解纠纷,由行业调解机构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或提供意见。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针对上述建议,银保监会正式复函法院。回函表示,拟取消已故亲属存款查询的强制公证要求,鼓励银行建立小额纠纷处理机制,允许对小额存款继承提取免于公证,推动银行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动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的在线核实。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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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布:
继承人可以通过公证处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银监局,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公证机构、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存款查询函》格式
2.《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格式
3.《委托书》格式
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存款查询函
( )第 号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公证机构已经受理×××(查询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继承公证申请,并对存款人×××(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 ××年××月××日)及×××(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请根据×××(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申请,协助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公证处(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函仅用于查询被继承人遗产信息,不作为相关财产支付或者过户的凭据。
2.如查询申请人另行委托他人查询的,请在本函中附注如下内容:查询申请人×××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查询上述信息(见所附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
3.本函由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执留存,公证机构依照查询需求出具相应份数。
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公证处:
×××(查询申请人姓名 )于××年××月××日提交了你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第××号]。现将查询情况通知如下:
一、存款信息
存款人姓名 (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其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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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可另纸出具)
×××金融机构(印章)
××年××月×××日
注:
1.本通知书仅用于办理继承公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的存入时间;对于活期存款,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仍有存取记录的,应当列明该存取记录。上述存款记录以打印清单的形式附在本通知后。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委 托 书
本人×××(查询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系存款人×××(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亲属关系)。现存款人×××(存款人姓名)已经于××年××月××日去世,我作为其合法继承人,现在×××公证处签署此委托书,授权×××(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办理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注:该委托书应当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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