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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姻】“假离婚”套路深,一个转身就成真!

【以案说法|婚姻】“假离婚”套路深,一个转身就成真! 无法不传承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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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假离婚”套路深,一个转身就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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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离婚大家想到的大多都是,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形同陌路。

但如果离婚变成了一种套路,画风可就完全不一样了。夫妻双双把房买,执子之手去躲债。好像没有什么是离一次婚不能解决的,如果有,那就离多两次。

然而,在法律中是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的!

所有的离婚,都是真的!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198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7日,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包括汽车、位于深圳的两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女方即原告所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

被告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异议,被告称当时双方并不是真的离婚,是假离婚。双方假离婚是因为原告找了一个算命先生,说被告有灾星,要把家里所有的财产都转给原告才能化解。双方假离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离婚协议也显失公平。

但是,原告并不认可被告的上述主张,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法院查明

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约定,位于深圳市的两套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房屋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相关税费亦由原告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位于深圳市的两套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该房屋过户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原告负担

法官说法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离婚在法律程序上没有“真假”之分,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离婚。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自愿签订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能够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在无证据证明存在一方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诱使或迫使对方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将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如有一方主张离婚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而签订的,根据谁举证谁主张原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众号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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