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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姻】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增值部分的数额?

【以案说法|婚姻】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增值部分的数额? 无法不传承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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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增值部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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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对孩子抚养权以及财产共同审查处理。面对急剧增长的房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主要财产,离婚时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成为婚姻案件中最为突出的争议焦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虽然明确了房屋补偿的规则,但具体的计算方式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差异,补偿数额也因计算方式不同而相去甚远。

有鉴于此,为妥善、有效的解决婚姻案件财产纠纷及维护司法公信力,本文将尝试从司法实践中总结较为普遍的房屋分割补偿款计算方式。供家事法律工作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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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的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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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涉及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甲男诉乙女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涉及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辑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4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15年初分居,乙女于2015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男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男于2005年以价格25万购得房产一套,甲男首付10万,从银行贷款15万,契税等其他费用2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7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3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本金10万,利息3万)2011年双方结婚时房屋价值50万,2015年离婚时房屋价值80万,关于房屋权属及补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甲男称乙女名下有共同存款30万元,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产经营与收益,要求依法分割,但乙女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在2015年6月该账户内的余额为1080元。应甲男申请,法院调取了乙女银行卡账户自2012年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初细,显示乙女于2014年4月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5万元转至案外人黄某名下,但乙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存款是用于夫妻共同开销,无法合理解释该笔转款的用途。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乙女名下银行账户内的30万元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女于2014年4月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5万元转至案外人黄某名下,其对钱款的事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开销,由此认定乙女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乙女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乙女应当少分或不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意见: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本案中该房产归甲男所有,由甲男对乙女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首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诉争房产现价格/(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80/(50+3+2)=145%;再用共同还贷部分(13万)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即13乘以145%=18.85万元,该数额的一半即为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本案中该房屋归甲男所有,由甲男向乙女补偿9.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内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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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时人民法院可按房屋的出资及实际使用情况判决房屋归非产权登记一方,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焦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该分割方法并非绝对,不能据此排除将此类不动产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大部分由非产权登记方及其家人出资,离婚后,非产权登记方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故根据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应由非产权登记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对产权登记方进行补偿。

案例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辑


2.离婚时一方婚前出资婚后双方共同出资的按揭房及增值部分应按个人出资和共同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罗某诉朱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对房屋的价值按婚前按揭还款与婚后按揭还款两部分进行区分,前者归婚前个人财产,后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一方婚前出资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两人平分。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购房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应用)》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夫妻共同支付款项乘以房产净增值率——张琳诉李春黎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在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款首付、房屋贷款及补交房款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偿还,并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房款首付、房屋贷款和补交房款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款,房屋款项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款项乘以房屋净增值率计算。

案号:(2015)郑民三终字第589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确定财产增值补偿款额的参考标准一般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黄某诉姜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前由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支付房款,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2款规定,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人民法院在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的前提下,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之增值部分妥为判决。确定财产增值补偿款额的参考标准一般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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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来源:法信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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