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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定需要借条才能认定父母为孩子购房出资款为借款?|深圳案例

是否一定需要借条才能认定父母为孩子购房出资款为借款?|深圳案例 无法不传承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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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的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为:

1.出资款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予?

2.认定属于借贷关系后,该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我们曾在2020年3月5日推送过一宗案件进行过分析。父母为子女购房而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子女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昨天我们团队为大家带来了两则案例对比。附最新判决: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并签订借条,为何出现不同裁判结果

那么今天,我们将换一个角度带来带大家深入了解这个话题: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案件中,认定出资性质属于借贷,借条是否是一个必要的证据材料?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例一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未签订借条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

案号:2018)粤0303民初2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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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1罗锐某的父亲,2010年12月8日被告1罗锐某与被告2冯某登记结婚。

婚后因二被告刚参加工作没有积蓄。2011年1月5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1的账户转入30万元给二被告支付了位于罗湖区的房屋首付款。

2011年1月6日,二被告购买罗湖区房屋,并登记在被告2冯某名下。

2018年初,二被告因性格不合在深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该房屋判归被告2冯某拥有,冯某向被告1补偿1121545元。

2018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为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2011年出资购房的首付款。

庭审中,被告1承认因成婚后二人并无过多积蓄,因此没有与原告签订借条,也没有对还款时限以及还款利息明确约定。

被告2辩称,上述首付款属于原告对二人购房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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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款应理解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亦即,父母出资并非必然就应当定性为赠与。

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即养育义务,待子女成年之后即终止,此后父母对子女的各项帮助,并非其法定义务。

现在房价高企,子女初入社会收入不高,在其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在其购房时提供经济帮助已成常态,但该帮助并非天经地义。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认定该出资款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承担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实属父母行使或放弃自身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所汇款项应认定为借款,该借款未约定借期、利息,但原告现已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当视为借款逾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院酌定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作为确定借款利息的标准。


判决:被告罗锐某、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运喜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案例二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签订借条

法院不认定借贷关系

案号:(2019)粤03民终5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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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1林志某的父亲,2010年10月7日被告1林志某与被告2胡某登记结婚。

婚后,原告为给二被告买房,于2010年9月11日向被告1林志某的银行账户转入500,000元;2011年12月16日向被告1的银行账户转入320,000元;2012年12月11日向被告1的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以上金额共计:850000元

2017年12月1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借据》明确欠款为320000元,借据落款日期2011年12月16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确认书》明确欠款金额为850000元,欠款到期日2017年12月31日,年化利率5%

2018年4月10日,二被告在深圳法院诉讼离婚,该案正在审理中

此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对850000元购房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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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对于胡某是否需要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虽然原告在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2月11日的两次向被告1转账发生时,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1是父子关系,二人在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2月11日的两次转款时并没有明确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因此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

其次,原告向被告1出借的三笔款项共计85万元,均由被告1一人在《借据》、《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且已经超出一般家庭生活的日常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2胡某否认与原告、被告1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其本人并未在《借据》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亦未进行事后追认。

最后,本案被告1与被告2之间的离婚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并且被告1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相关借款情况告知过被告2,因此,被告1对于借款的确认并不能及于被告2。被告1既然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借据》和《确认书》,自愿承担向其父亲归还款项的责任,同时其个人也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2承担共同清偿债务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



通过上述两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借条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但是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纠纷中,认定出资性质是否属于借贷还应考虑多种因素:

一方面,借条本身并不是此类案件的决定性因素,即使缺乏借条,在原告提供了完整的转账凭证、明确资金流向,被告也无法证明出资属于赠予的情况下,法院亦倾向于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本期推送第一宗案例,法院从公序良俗和转账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父母的出资并非赠予,而是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另一方面,当存在借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借贷关系还会考虑当下夫妻感情状况、配偶是否知晓借条存在等因素。如本期推送的第二宗案件,法院以配偶否认在借条上签字以及夫妻目前处于离婚诉讼等因素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借条。

因此,在遇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时候,在明确出资属于出借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签订借条?我们的建议是:要!不仅要,而且在可以灵活处理的前提下要求夫妻二人都对借条都进行签字和确认。

但是,如何去草拟借条?如何在不伤及子女夫妻感情、不伤及家庭关系的情况下,让孩子跟父母签署借条?这又是一个新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务必事先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尽早用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解决问题。





本文福利



裁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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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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