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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0日,本团队推送了一篇文章一字值千金,好聚好散的离婚协议怎么签?| 家事。
在此篇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共有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对方名下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离婚后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又将如何认定呢?
请看今日推送: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01民终4405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虹(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金刚(男)
故事背景
一审认为
黄金刚、王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王虹称其是在无奈之下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书》,并反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的约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王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知道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且未发现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王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万家丽南路一段226号碧水龙庭20栋704楼房归黄金刚所有”,且黄金刚也按约定向王虹支付了100000元,故黄金刚请求王虹按约定协助办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碧水龙庭20栋704房过户手续,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原王虹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王虹对黄金刚名下的股票账户、出借的款项及银行账户是知情的,故“私人财产”应理解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财产”。王虹要求分割黄金刚名下的股票账户资金及权益、银行存款及以黄金刚名义出借的300000元本金及利息,不符合《离婚协议书》约定,故王虹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王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黄金刚将涉案房产(权证号码201××××2425)变更登记至黄金刚名下;
二、驳回王虹反诉请求
此后,王虹上诉称:
一、“王虹与黄金刚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约定的‘私人财产’仅指个人财产,不是指夫妻共同财产”
二、涉案目前市场价值80余万元,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黄金刚仅仅补偿给王虹10万元显失公平,应当撤销。王虹目前生活困难,没有稳定收入,没有固定住所,该房屋的购房款中的一半是向王虹的父母和亲友所借,请求将涉案房屋的一半分配给王虹”
二审认为
裁判要旨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如果是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其本身就属于各自个人所有,根本不需要特意作出约定,且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私人财产’不是指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私人财产’应理解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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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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