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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如何认定?

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如何认定? 无法不传承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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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0日,本团队推送了一篇文章一字值千金,好聚好散的离婚协议怎么签?| 家事

在此篇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共有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对方名下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离婚后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又将如何认定呢?

请看今日推送: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01民终4405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虹(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金刚(男)



故事背景



黄金刚与王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4月24日到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约定:
1. 儿子黄子坤,2006年4月15日出生,离婚后归男方抚养,女方可任意探视;
2. 坐落在万家丽南路一段226号碧水龙庭20栋704楼房一套,离婚后,该房屋归男方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男方给予女方100000元整,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付清(因房屋产权证未办下,以购房合同20109291704为准);
3. 双方各自名下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任何债务
双方均在协议书下方签字,并注明: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此后,黄金刚认为王虹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2017年5月23日,黄金刚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王虹提起反诉。
黄金刚诉请:要求王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虹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的约定,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




黄金刚、王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王虹称其是在无奈之下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书》,并反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的约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王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知道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且未发现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王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万家丽南路一段226号碧水龙庭20栋704楼房归黄金刚所有”,且黄金刚也按约定向王虹支付了100000元,故黄金刚请求王虹按约定协助办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碧水龙庭20栋704房过户手续,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原王虹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王虹对黄金刚名下的股票账户、出借的款项及银行账户是知情的,故“私人财产”应理解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财产”。王虹要求分割黄金刚名下的股票账户资金及权益、银行存款及以黄金刚名义出借的300000元本金及利息,不符合《离婚协议书》约定,故王虹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王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黄金刚将涉案房产(权证号码201××××2425)变更登记至黄金刚名下

二、驳回王虹反诉请求



此后,王虹上诉称:

一、“王虹与黄金刚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约定的‘私人财产’仅指个人财产,不是指夫妻共同财产

二、涉案目前市场价值80余万元,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黄金刚仅仅补偿给王虹10万元显失公平,应当撤销。王虹目前生活困难,没有稳定收入,没有固定住所,该房屋的购房款中的一半是向王虹的父母和亲友所借,请求将涉案房屋的一半分配给王虹



二审认为






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应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如果是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其本身就属于各自个人所有,根本不需要特意作出约定,且王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私人财产’不是指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私人财产’应理解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的约定,并请求将房屋一半分配给王虹”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王虹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故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如果是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其本身就属于各自个人所有,根本不需要特意作出约定,且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私人财产’不是指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私人财产’应理解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



不经过律师指导或起草的离婚协议最大的问题在于 :
一、当事人无法分清家庭财产种类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二、使用兜底条款对未明确的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本团队对代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大多数当事人在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时,除了对离婚事项和子女抚养有明确约定外,对于财产部分都会使用:“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概括性表述的兜底性条款,来处理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列举的财产或债务。
可是,这种做法的风险性极高,特别是对在婚姻家庭中没有对外工作的“全职太太”而言,清楚厘清家庭现有财产已经很难,更别说能完全分清所有家庭财产的权属关系。
对此,我们由衷建议:在涉及起草离婚协议等事项时,一定要寻求专业家事律师的帮助。
律师的介入一方面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离婚协议书在保障双方权利的情况下,规避因离婚协议中部分条款内容不明而导致日后产生纠纷的风险。
最后想说: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他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
正如本案判决:“因王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知道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且未发现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王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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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

明天本团队将会通过2个案例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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