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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而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子女

父母为子女购房而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子女 无法不传承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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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父母为子女购房而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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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父母为婚前子女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那么对于父母出资性质而言,到底是属于赠予还是借贷?相信很多人都有着自己的看法。

今天本团队整理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一宗案件,此案中陈某与谢某为其独子廖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廖某名下。同时,因儿子无法承担高额的房贷,二老便承担了该房的首付款、装修费以及每月按揭贷款等。此后,孩子因变动需出卖此套房屋,二老无奈将孩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费用210万元。

对此,法院又将如何认定陈某与谢某为孩子购房的房款性质呢?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01民终21765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  诉  人(被告):廖斐飞(陈卫红与谢春燕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告):陈卫红(廖斐飞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告):谢春燕(廖斐飞的母亲)



故事背景



谢春燕、陈卫红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独子廖斐飞。

2013年11月,廖斐飞认识熊某,此后二人发展成恋爱关系

2015年5月12日,廖斐飞决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珊瑚湾畔住宅21幢5层502号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该套房首期款为143万元,剩余房款100万元以按揭方式付款。

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陈卫红与谢春燕共计向廖斐飞转账人民币210万元,用于购买(支付首付款+偿还每月贷款)及装修涉讼房屋。

2016年3月,涉讼房屋交付并装修完成后,陈卫红与谢春燕一直居住于此。

2016年11月17日,廖斐飞与熊某结婚。婚后小俩口决定将涉讼房屋进行出卖,但遭到了陈卫红和谢春燕的强烈反对。最后,陈卫红与谢春燕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对购房出资的210万元的性质进行了争论:

父母认为:出资是借款

(一)二老是为了与儿子共同居住,才同意出资帮儿子购买涉案房屋。同时,因广州的购房政策限制,因此房屋只能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

(二)儿子在购房前曾承诺过房屋购买后与二老共同居住,因此,二老才没有要求儿子签署借条;

(三)儿子目前是具有稳定工作的成年人,二老现在已经退休。现情况下两位老人是没有理由也没有能力向儿子赠予210万元用于购房。

因此,涉案的210万元是二老对儿子购房的借款。

儿子认为:出资是赠予

一、父母从第一次汇钱给他至今从来没有向他提过所有出资是借款,也从来没有向他提出还款请求。所有的出资都只有转账记录,并没有借款合同或其他借条形式文件用于证明该笔资金是借款

二、房屋的购买原因是父母为了促成儿子和熊某的婚事而购买的。


因此,涉案的210万元是父母对儿子的赠予并不是借款。


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父母为儿子支付210万元的性质

(一)本案借款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双方最初没有办理任何借款手续,也符合情理。相反,廖斐飞主张210万元款项为赠与,却没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是通过没有办理借款手续这一事实倒推,进而推定为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是赠与人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本案中,目前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显示陈卫红、谢春燕在支付该210万元时确认该款是对廖斐飞的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而陈卫红、谢春燕现起诉主张该款为借款,更加阻断了其作为赠与人事后追认该款为赠与性质的法律可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不能将陈卫红、谢春燕给廖斐飞购置房屋的出资款,认定为对廖斐飞的赠与。本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并非用来解决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

适用前款规定的前提,首先应该确定存在赠与的事实,也就是说前述规定是在确定存在赠与的前提下,来解决赠与一方或双方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认为所有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出资都认定为赠与。

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综上,法院对于陈卫红、谢春燕要求廖斐飞返还210万元购房及装修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当今社会,父母为婚前子女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那么对于父母出资性质而言,到底是赠予还是借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给出了他的答案。

但律师认为,个案的结论不能够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同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若要对该现象全面的认识理解,还应该从本质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论述。

01

出资性质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是否推定借款

根据我们今日推送的案例,在双方都无法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实质上是推定了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儿子需要对赠与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其实,根据200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解读,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首先推定为赠与。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解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也认为:“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并非为了日后要回该笔资金。因此,父母出资借款给子女购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案件中,法院一般的裁判规则为:首先推定为赠与,主张是借贷关系的应该提供充分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附言等)

02

近年司法实践中的改革和认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提高、连年高升的房价和离婚率。导致了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的时候有了全新的裁判思路。

近年来,在大部分一线及超一线城市中购房成本往往都是几百万。在购房成本增加的前提下,若一成不变的将父母出资首先推定为赠与,无疑也加大了父母的生活负担及压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一旦成年,便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虽然在现高房价的影响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尤为常见,但该出资并非天经地义,不应当然的认定为属于赠与。

因此,在近年司法判决中,也存在明显改变举证责任的趋势,要求主张赠与的一方来证明赠与事实的存在(即本案)

03

案件启示

每个个案均具有其特殊性,单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代表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

每一个案件在不同大背景下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裁判思路及裁判结果,因此需要我们时刻保持对热点问题的关注。对此我们建议:在遇到纠纷时,不要盲目从个案找结果,而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专业人士从法律规定和当前大背景下的司法实践中为您寻求解决之路。

最后,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论你是父母还是子女还是子女的配偶,都应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咨询律师尽早以书面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购房目的,将风险降至最低。


作者简介


 邓子桢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团队(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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