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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值千金,一纸离婚协议一路打上最高法院!

一字值千金,一纸离婚协议一路打上最高法院! 无法不传承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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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居高不下,结婚率持续走低是目前婚姻状况最真实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也逐渐影响着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和安全感。有人说结婚是勇气,离婚是能力,如何潇洒的脱离一段痛苦的婚姻展开新的生活,不仅需要果敢的感情态度,也需要一份专业完备的离婚协议书。

本团队用了一周的时间向大家呈现了离婚协议中可能遇见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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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期中,我们想向大家好好聊一个因离婚协议而打至最高院的案件

请看本期推送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申3379号

案  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人:刘珊珊

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



故事背景



2005年,吕某购买涉案房屋。2006年5月16日,吕某与刘珊珊登记结婚

2013年9月6日,吕某与刘珊珊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06年5月1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性格不合原因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男方名下的所有房产全部都归女方所有;三、女方名下的……,三辆车都归女方所有;四、男方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00年注册资金3142万元,2012年实收资本6740余万元。离婚后男方自愿让出49%的股权给女方,男方占企业股权51%,女方占企业股权49%……;六、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包括北京海淀区半壁街南路18号A301住房贷款和松花江医疗用品厂企业贷款)。”

2013年10月22日、12月3日,交行友谊支行与医疗用品厂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2000万元和1000万元。交行友谊支行与吕某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吕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后,因医疗用品厂到期无法偿还上述贷款,交行友谊支行向法院起诉,经一审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医疗用品厂承担给付交行友谊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责任;如医疗用品厂不能清偿部分,以其抵押的机械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吕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2月9日,一审法院保全查封了吕某名下的案涉房屋。2016年9月12日,交行友谊支行申请执行。2016年11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黑01执42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案涉房屋。

刘珊珊以其为执行标的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最高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刘珊珊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民事权益
刘珊珊认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民事权益,主要理由为以下几点:
第一,医疗用品厂及吕某已用机器设备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为案涉债权设立抵押,故应优先以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刘珊珊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权益;
第三,从成立时间、内容、性质、发生根源及功能上看,刘珊珊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利应当优先于交行友谊支行的权利。



法院认为:
针对第一点:刘珊珊主张应优先以医疗用品厂及吕某的抵押财产清偿交行友谊支行的债务。本案中,相关生效判决已确认吕某作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对于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刘珊珊认为应当优先执行抵押财产,再执行保证人的保证财产,系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但本案系对刘珊珊是否享有对案涉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二者不存在关联。刘珊珊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第二点,刘珊珊主张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刘珊珊认为其与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签订时间在法院对案涉房屋执行查封之前;在占有上,案涉房屋一直由刘珊珊实际居住;在房款交付上,均由自身筹款交付;在过户登记上,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系因吕某未清偿完毕贷款,刘珊珊不存在过错。本院认为,前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刘珊珊主张权利的基础为《离婚协议书》,与前述二十八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协议性质、履行过程、权利基础等方面均不相同,不符合前述第二十八条的适用条件。因此,刘珊珊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第三点,刘珊珊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优先于交行友谊支行的权利问题。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作为吕某与刘珊珊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本案诉争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刘珊珊与吕某在2013年9月6日协议离婚,医疗用品厂借款、吕某提供担保发生在2013年10月,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发生在2015年2月,但直至2017年8月17日,案涉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后,刘珊珊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吕某要求办理房产过户。双方协议离婚时,已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绝大部分巨额财产分割给刘珊珊,债务全部由吕某负担。刘珊珊在有条件起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多年内始终未主张办理,怠于行使因《离婚协议书》取得的请求权,致使案涉房屋因不符合登记要件不能认定为刘珊珊个人财产或刘珊珊取得处分权利。因此,在刘珊珊并未取得对抗执行的权利基础情况下,其关于排除本案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刘珊珊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书》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截至本期,“一字值千金之离婚协议”专题内容暂告一段落,感谢大家的关注。

当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且无法挽回时,与其回首往事,不如好好思考如何在暴风雨来临时全身而退,如何通过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将自己能够争取的利益用白纸黑字确定下来。

但因为离婚协议是集合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于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因此实践中因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多。

对此我们建议,在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向终点之时,一定要回归理智,尽早咨询专业家事律师,通过律师的专业指导,抓住最佳时机,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后面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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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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