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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例一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并签订借条
法院认定夫妻共债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0日,乔生机与郁婷登记结婚。
金响应作为乔生机的母亲,为给儿子买房共向儿子转账人民币2183000元,儿子亦出具借条给母亲金响应。
之后,乔生机与郁婷两夫妻在浦东临港地区购买房屋1套,并使用上述金额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
2019年1月,乔生机与郁婷在法院诉讼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金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2183000元是其出借给儿子乔生机与儿媳郁婷购房的借款,并要求其二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金响应提供的其与乔生机、郁婷之间的转账记录、银行明细以及双方当事人认定的交付事实情况,法院仅对涉案的2,060,000元钱款给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从我国的民风习俗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时,若其具体意见表明不清楚,在通常情况下应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子女的赠与。
但本案中,金响应提交了相应的借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其中750,000元一笔转账时就已经在备注中注明“借款”。综合前述证据,法院认为在转账之初,金响应已经作出了争议钱款系借款的意思表示。
再结合乔生机、郁婷在购买浦东临港地区房屋过程中虽然没有向郁婷亲属出具借条,但依然归还借款的行为,法院认为金响应和乔生机陈述的出售房屋得款后转账给乔生机、郁婷用于购房、还贷等钱款系借贷更为可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涉案共计2,060,000元款项,由三笔款项组成,为证明借款关系之成立,金响应提供了三笔款项的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其中,750,000元款项的银行客户回单备注中亦载明“借款”,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金响应已经初步完成了涉案款项系借款的证明责任。
关于涉案钱款系金响应赠与以及750,000元银行回单涉嫌造假的事实,郁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关于郁婷对涉案借条形成时间的异议,即使涉案借条系事后补签,仍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系金响应的赠与,根据优势证据原则,郁婷主张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赠与关系的观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乔生机、郁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响应借款2,060,000元;驳回金响应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二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并签订借条,
法院认定个人债务
案号:(2019)沪02民终10891号
案情简介
季荣生、徐秋华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即季正梁。
2016年12月9日,季正梁与石菁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2016年12月11日,石菁、季正梁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网签版本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石菁、季正梁以总价3,000,000元购买涉案房屋。
2017年3月,涉案房屋登记在石菁、季正梁名下,为共同共有。
另查明:
季荣生于2016年12月8日向儿子季正梁账户汇款80,000元,于2016年12月26日向儿子季正梁汇款750,000元。上述共计转账人民币830000元
2017年3月20日,季荣生代儿子向案外人张某某转账1,000,000元。2017年4月7日,季荣生向儿媳石菁转账670,000元。庭审中,石菁、季正梁均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并用于支付购房款、房屋装修及购买家电。
儿子季正梁向父母季荣生、徐秋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季正梁应需购房向父母借购房款人民币贰佰五拾万元整。2016.12.2季正梁”。
2019年4月,石菁、季正梁在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并主张涉案房产为父母出资购买,但未被支持。
此后,季荣生、徐秋华系以儿子出具的借条作为依据主张季正梁、石菁对2500000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笔债务是否可纳入夫妻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文系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防止债务人以夫妻一方未具名、不知情为由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该条款所指的债权人泛指普通债权人,即夫妻一方在借据上虽未具名,但应当注意到家庭财产所发生的变化,因举债所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未具名一方实际受益,该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引发当事人利益失衡。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季荣生、徐秋华并非普通债权人,债权人与季正梁存在血缘关系。涉及的款项是直接用于购置季正梁与石菁的婚房,且查明季正梁与石菁又处于离婚纠纷诉讼期间,季正梁在诉讼中的表述明显倾向其父母而背离石菁。现实社会中,父母基于亲情考虑,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情况并不罕见。而对于赠与,如果不考量房产的登记行为,受赠人难以举证证明男方父母的出资为赠与。
因此,法院认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存在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出具借条,对于该笔债务是否可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应该有更高的证明要求,不能简单以子女出具的借条认定借贷关系,进而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对债权人不作分类区分,那么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婚姻体中,将始终存在债务隐患。因为在婚姻遭遇解体危机时,出资的父母与自己子女补签借据,或者是子女确认借贷关系,均非难事。
由于在婚姻关系缔结之际,出资一方父母及子女并未披露相应出资为借款,相对方的配偶从社会风俗及自身阅历考量,会产生所获利益来源于对方父母赠与的认识,无从知晓相应债务的存在,更不能从源头上防范该类债务风险。一旦遭遇婚姻解体危机,自身认识中的对方父母赠与可能演变为债务。
本案综合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缔结婚姻关系的通常出资状况、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等各种因素,在没有证据证明季荣生、徐秋华亦或是季正梁将涉案债务向石菁披露的前提下,本院认为涉案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季正梁自认与季荣生、徐秋华存在借贷关系,且出具借条,同意季荣生、徐秋华的诉讼主张,系季正梁对自身权利处分。但石菁未在借据上具名,也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季荣生、徐秋华提供的款项为季正梁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季正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季荣生、徐秋华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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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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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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