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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兴万事和。
今日主题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民申字第497号
案 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再审申请人:钟某、王某奇
被申请人:烟台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沈阳万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某
故事背景

钟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奇系钟某与王某的女儿。2009年12月份,王某因病去世,钟某、王某奇是王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就上述100万股烟台银行股份与庆铃公司达成了口头的代持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王某是庆铃公司名下100万烟台银行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并应当对该部分股份享有投资收益。
庆铃公司作为记载于烟台银行股东名册的股东,其名下320万股股份中包含王某出资200万元委托其购买的100万股股份。钟某、王某奇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对王某的上述财产提出主张。因此,依据钟某、王某奇的请求,应当确认庆铃公司名下的320万股烟台银行股份中的100万股系庆铃公司代王某持有。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上诉人庆铃公司代王某持有烟台银行股份的数额问题。
2008年12月30日,庆铃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沈阳王某在2008年12月8号汇款贰佰万元委托烟台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烟台银行股票(价格为贰元每股)壹佰万股。烟台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的股权中有王某壹佰万股(壹佰万股权由王某自行支配)。”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庆铃公司与王某之间达成了100万股的代持股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将属于王某的实体权利直接判归其所有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确认庆铃公司名下的320万股烟台银行股份中的100万股系庆铃公司代王某持有并未超出上诉人的诉求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院认为
裁判要旨
在股权确认纠纷中,继承人要求确认由他人代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归继承人所有,法院不予支持。因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权益属于继承纠纷,与股权确认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仅对代持股事实进行确认,即法院仅确认被继承人与他人之间是否有代持股关系,被代持股权是否归被继承人所有,而不是对被继承人股东资格的确认,故不应将属于被继承人的实体权利直接判归继承人所有。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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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