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真华路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2012年1月,张某(男)与林某(女)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婚后林某一直使用自己的公积金及存款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还贷金额共计129270元。
同时,林某向案外人张根某与徐某(本案第三人)借款150000元归还涉案房屋贷款。该笔钱由案外人张根某汇入林某账户,林某收到钱后再次汇入张某账户。此后,张某使用账户内130000元归还涉案房屋贷款。
2016年4月,林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中确认“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016年5月,林某以原告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外人张根某、徐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其诉讼请求分别为:
1. 原告林某诉请:张某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代为还贷的款项129270元。
2. 第三人张根某、徐某诉请:林某偿还借款150000元。
张某是否需要偿还林某其代还的房屋贷款129270元
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除向第三人的150,000元借款未处理外,其余财产双方明确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已经确认婚后实行AA制,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除向第三人的150,000元借款外,其余的财产问题实际上均已处理完毕。
根据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或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隐瞒财产,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原、被告在本案中所提及的财产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林某无证据证明张某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进行隐瞒,故对其再要求张某归还129270元,难以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向第三人的150,000元借款,虽然借条由原告出具,但借条内容明确载明用于归还被告真华路房屋贷款。
被告虽仅确认130,000元用于归还贷款,但对剩余20,000元并无证据证明用于原告个人消费或家庭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视为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自行偿还。
一审判决:1. 驳回原告林某全部诉讼请求;2. 被告张勇归还第三人借款150000元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或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隐瞒财产,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现如今,大多数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都简单的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离婚协议模板上简单填写,顺利通过民政部门的审核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
可是,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他们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仅仅只做形式审查,并不对协议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又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或子女抚养等问题闹至法院时,才能真正理解到离婚协议的重要性。
特别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当下,大多数家庭财产种类繁杂,(如: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基金、股票、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用等,有些甚至还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如何厘清上述财产哪些属于应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已经很难,更别说在离婚协议中规避日后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
因此,我们由衷建议:在涉及起草离婚协议等事项时,一定要寻求专业家事律师的帮助。
律师的介入一方面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离婚协议书在保障双方权利的情况下,规避因离婚协议中部分条款内容不明而导致日后产生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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