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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期开始,本团队将推出 “万万没想到 ” ——谁是我的继承人系列专题。旨在借助这个过程,帮助大家打破死亡这个敏感话题,且拨开继承这层神秘面纱。
今日主题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如果非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提供了唯一扶养义务,又能否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呢?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沪02民终298号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2
故事背景

被继承人徐文彬与胡培娟是夫妻关系,双方未生育子女。
胡培娟于2008年2月1日去世,徐文彬于2010年2月13日去世。徐文彬父母已先于徐文彬去世之前去世。
徐文彬父母生前生育四个孩子:徐绳武(2009年2月19日报死亡)、徐文彬(本案被继承人),徐某1(本案原告)、徐有权(1994年8月15日报死亡)。徐某2系徐绳武之子。
2009年2月9日经公证,胡培娟名下工商银行11,000元,浦发银行26,300元,建行4,200元由被继承人徐文彬继承。
被继承人徐文彬在其妻子去世后无人照顾,在被继承人徐文彬去世前不久,徐某2与被继承人徐文彬才有往来。
徐某2开始对被继承人徐文彬有所照顾,并为被继承人徐文彬办理住院事宜,徐文彬去世后,徐文彬丧事由徐某2办理。
徐某1在被继承人生病和去世时,均因妻子病重未到,后徐某1致信给徐文彬单位,表示自己因家庭原因,要求丧葬费由徐某2领取。
现徐某1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文彬的全部遗产
徐某2表示自己起到了对被继承人全部的照顾,故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文彬80%的遗产,后又表示要求取得遗产的50%。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胡培娟与徐文彬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胡培娟父母已先于胡某去世,胡培娟先于徐文彬去世,徐文彬是胡培娟的法定继承人,公证书(2009)沪虹证字第107号中未涉及的胡培娟遗产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徐文彬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现徐文彬继承该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徐文彬生前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本案继承应按法定程序继承。
徐文彬去世时,徐文彬遗产继承开始,徐文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徐某1,徐某1虽作为第二顺序唯一的继承人,但在被继承人徐某彬妻子去世以后最需要照顾关心时期,徐某1因自身及家庭原因而无法顾及被继承人徐文彬,也没有委托自己的子女前来给予被继承人徐文彬照顾或关心,而徐文彬由于年老体弱、孤独,非常需要在精神上和生活上有人照顾,而徐某2虽非法定继承人,但作为本家的后代,偶尔前来探望并略有帮助,给予徐文彬精神和生活上的照顾,徐文彬去世后,徐某1因同样的原因,未到上海料理被继承人徐文彬的后事,徐某2为继承人徐文彬料理了后事,为此,徐某1特致信给被继承人的单位,明确表示,丧葬费由徐某2领取,从中可以看出,徐某1也认可了徐某2料理被继承人徐文彬后事的事实,徐某1作为被继承人徐文彬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1及家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参与被继承人徐文彬生病住院和身后事宜。
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经济条件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扶养含义应该是广泛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资助,被继承人徐文彬生前作为身体欠佳的孤独老人,在经济不缺乏的情况下,精神和体力上的照顾尤为需求,徐某1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弟弟即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徐文彬最需要亲情及亲人照顾时,因徐某1自身有困难,徐某1本人及家人未能有所行动,徐某2对被继承人徐文彬的探视和及时送医院治疗,解决了被继承人徐文彬的精神需求和力不从心之苦,徐某2办理了被继承人徐文彬身后丧事,也是对被继承人徐文彬人生旅途最后的尊重,使被继承人徐文彬有尊严地走完人生之路,故徐某2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唯一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也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照顾孤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本案遗产中涉及的存款以本案查实的为准。本案未显示公证书(2009)沪虹证字第107号涉及的胡培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1,00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存款26,30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200元,对此,本案不涉及。
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房产产权归徐某2所有,徐某2给付徐某1,120万元折价款;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徐文彬名下存款本息由徐某1得60%,徐某2得40%;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
一是徐某2是否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二是一审判决对遗产的分配比例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徐某2的继承权,徐某1上诉称,徐某2对被继承人的短期照顾不属于“扶养较多”的情形,徐某2无权分得遗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扶养含义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形式,徐某2虽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其在徐某彬身体欠佳需要帮助时自愿承担起对被继承人进行探望、照顾的责任,并为其办理身后丧事,其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唯一对被继承人徐文彬扶养较多的人,于情于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对徐某1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遗产的分配比例。徐某1上诉称,其系因客观原因而无法照顾被继承人徐某彬,不应减损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割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徐某2对被继承人徐某彬的扶助情形,并结合徐某1的具体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徐某1、徐某2的遗产分配比例分别为60%与40%,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徐某1的该项上诉意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徐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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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