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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①,侄子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却获得了叔叔40%的遗产

万万没想到①,侄子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却获得了叔叔40%的遗产 无法不传承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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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场肆虐国人的疫情中,让大多数人明白了——“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
据统计,中国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20万,但即便是在这样一个庞大的数据下,死亡却仍是大多数人避而不谈的一个话题。因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死”是天大的事,大到“死”这个字也不能随便说。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中的死亡不仅仅只与悲痛、思念、恐惧相关,更多时候与死亡辅车相依的往往是各式各样的财产继承。

从本期开始,本团队将推出 “万万没想到 ” ——谁是我的继承人系列专题。旨在借助这个过程,帮助大家打破死亡这个敏感话题,且拨开继承这层神秘面纱。


今日主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如果非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提供了唯一扶养义务,又能否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呢?

请看今日推送!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沪02民终298号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2



故事背景



被继承人徐文彬与胡培娟是夫妻关系,双方未生育子女。

胡培娟于2008年2月1日去世,徐文彬于2010年2月13日去世。徐文彬父母已先于徐文彬去世之前去世。

徐文彬父母生前生育四个孩子:徐绳武(2009年2月19日报死亡)、徐文彬(本案被继承人),徐某1(本案原告)、徐有权(1994年8月15日报死亡)。徐某2系徐绳武之子。

2009年2月9日经公证,胡培娟名下工商银行11,000元,浦发银行26,300元,建行4,200元由被继承人徐文彬继承。

被继承人徐文彬在其妻子去世后无人照顾,在被继承人徐文彬去世前不久,徐某2与被继承人徐文彬才有往来。

徐某2开始对被继承人徐文彬有所照顾,并为被继承人徐文彬办理住院事宜,徐文彬去世后,徐文彬丧事由徐某2办理

徐某1在被继承人生病和去世时,均因妻子病重未到,后徐某1致信给徐文彬单位,表示自己因家庭原因,要求丧葬费由徐某2领取。

现徐某1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文彬的全部遗产

徐某2表示自己起到了对被继承人全部的照顾,故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文彬80%的遗产,后又表示要求取得遗产的50%。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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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胡培娟徐文彬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胡培娟父母已先于胡某去世,胡培娟先于徐文彬去世,徐文彬胡培娟的法定继承人,公证书(2009)沪虹证字第107号中未涉及的胡培娟遗产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徐文彬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徐文彬继承该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徐文彬生前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本案继承应按法定程序继承。

徐文彬去世时,徐文彬遗产继承开始,徐文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徐某1,徐某1虽作为第二顺序唯一的继承人,但在被继承人徐某彬妻子去世以后最需要照顾关心时期,徐某1因自身及家庭原因而无法顾及被继承人徐文彬,也没有委托自己的子女前来给予被继承人徐文彬照顾或关心,而徐文彬由于年老体弱、孤独,非常需要在精神上和生活上有人照顾,而徐某2虽非法定继承人,但作为本家的后代,偶尔前来探望并略有帮助,给予徐文彬精神和生活上的照顾,徐文彬去世后,徐某1因同样的原因,未到上海料理被继承人徐文彬的后事,徐某2为继承人徐文彬料理了后事,为此,徐某1特致信给被继承人的单位,明确表示,丧葬费由徐某2领取,从中可以看出,徐某1也认可了徐某2料理被继承人徐文彬后事的事实,徐某1作为被继承人徐文彬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1及家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参与被继承人徐文彬生病住院和身后事宜。

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经济条件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扶养含义应该是广泛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资助,被继承人徐文彬生前作为身体欠佳的孤独老人,在经济不缺乏的情况下,精神和体力上的照顾尤为需求,徐某1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弟弟即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徐文彬最需要亲情及亲人照顾时,因徐某1自身有困难,徐某1本人及家人未能有所行动,徐某2对被继承人徐文彬的探视和及时送医院治疗,解决了被继承人徐文彬的精神需求和力不从心之苦,徐某2办理了被继承人徐文彬身后丧事,也是对被继承人徐文彬人生旅途最后的尊重,使被继承人徐文彬有尊严地走完人生之路,故徐某2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唯一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也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照顾孤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本案遗产中涉及的存款以本案查实的为准。本案未显示公证书(2009)沪虹证字第107号涉及的胡培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1,00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存款26,30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200元,对此,本案不涉及。

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上海市虹口区赤峰房产产权归徐某2所有,徐某2给付徐某1,120万元折价款;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徐文彬名下存款本息由徐某1得60%,徐某2得40%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胡培娟名下存款:工商银行(尾号1137)本息由徐某1得60%,徐某2得40%

2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

一是徐某2是否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二是一审判决对遗产的分配比例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徐某2的继承权,徐某1上诉称,徐某2对被继承人的短期照顾不属于“扶养较多”的情形,徐某2无权分得遗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扶养含义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形式,徐某2虽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其在徐某彬身体欠佳需要帮助时自愿承担起对被继承人进行探望、照顾的责任,并为其办理身后丧事,其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唯一对被继承人徐文彬扶养较多的人,于情于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对徐某1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遗产的分配比例。徐某1上诉称,其系因客观原因而无法照顾被继承人徐某彬,不应减损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割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徐某2对被继承人徐某彬的扶助情形,并结合徐某1的具体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徐某1、徐某2的遗产分配比例分别为60%与40%,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徐某1的该项上诉意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徐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扶养含义应该是广泛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资助,也包括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形式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提供了唯一的扶养义务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照顾孤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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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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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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