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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们都认为,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两人商量好,准备好材料,再一同前往民政局花上十几分钟就解决了。可事实上,大部分人可能直到离婚后,才知道自己遇到了多大的坑。请看百坑大全☟:
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如何认定?
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后,能否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讲到了那么多关于财产的坑,今天本团队想跟大家聊聊,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使用概括性表述来约定夫妻债务时,又会遇到什么风险呢?
请看今日推送的一二审判决反转的案例!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浙10民终1553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
故事背景
2007年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
2009年4月8日,本案被告王某向郑大沛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并签订借款人只有被告一人的借据。
2009年10月30日,本案原被告向鲍玲珑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签订借款人为原被告二人的借据。
此后,案外人郑大沛、鲍玲珑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判决确认该借款系本案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支持了郑大沛、鲍玲珑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7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约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2017年3月14日,原告支付了郑大沛案件的执行款200000元、诉讼费2483.5元、执行费3686.8元,于2017年3月22日支付了鲍玲珑案件的执行余款32000元。上述两案已执行完毕,原告合计支付了相关费用238170.3元。
支付上述款项费用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两笔借款均为被告个人挥霍,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知道被告存在上述两笔借款未归还,现其代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认为
案外人郑大沛借给被告的款项及案外人鲍玲珑借给原、被告的款项,因均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对此未作答辩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等,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原、被告应该履行共同偿还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仅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而夫妻内部在离婚时可以各半予以分担。
由于原、被告在登记离婚时已存在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故离婚协议书所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务不符合事实,约定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对上述款项也没有约束力。
在本案追偿之诉中,原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消费系被告个人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责任,故其要求全额追偿,不予支持。
两案所涉执行款共232000元(200000元+32000元)、诉讼费2483.5元、执行费3686.5元,合计238170.3元,已为原告所支付,被告应该负担一半即11908.52元,予以偿还原告。
法院判决: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金某代付的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计人民币119085.15元(总款238170.3元的50%)。
此后,金某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定上诉人代偿的32000元借款本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一半,135000元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等共计206170.3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认为
律师解读
本案中,金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案外人郑大沛、鲍玲珑而言,金某与王某均属于还款责任人。但因金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了“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因此金某在向案外人履行了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王某进行追偿。
律师提醒:离婚协议本身具有合同性质,具有相对性。对于签订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而言,记载于离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内容对签订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同时,因离婚协议产生纠纷的救济机制相较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纠纷要少,因此要求当事人在起草审核离婚协议时需要更加仔细、慎重。
请记住:离婚须谨慎,离婚协议要慎之又慎!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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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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