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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几期,本团队推送了多篇关于在离婚协议中使用兜底条款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有效性问题。想回顾相关文章的朋友们可以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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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撇开财产的话题,试想一下若夫妻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那么此条款效力又会如何?
请看今日推送!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325号
案 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原 告:李某某、黄某甲
被 告:黄某某
故事背景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原是夫妻,2005年3月27日二人共同生育了儿子黄某甲,现年8岁。
2012年2月16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男、女双方于2004年9月29日在春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登记结婚,2005年3月27日生育一男孩名叫黄某甲,由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现男方提出离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儿子黄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儿子黄某甲的抚养费600元/月,以后随当地物价消费水平递增。从2012年2月份开始每月23号前支付,存入邮政储蓄、帐号:60599202020570****,户名李某某。直至儿子读完大学能自立为止。此外,儿子读大学的所需费用各负责一半。如违约,以抚养费的双倍支付给女方,直至付清为止。儿子以后的医疗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以医院发票为准责任各半分摊费用。
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阳春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二人离婚后,被告未能按《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从2012年2月份起按600元/月支付抚养费给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已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400元(计至2023年3月27日止),以及违约金16200元(计至2014年4月止)。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966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审查上述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上述两份协议对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儿子黄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支付儿子黄某甲的抚养费600元/月,以后随当地物价消费递增。从2012年2月份开始每月23号前支付,如违约,以抚养费的双倍支付给原告李某某,直至付清为止。
但被告与原告李某某离婚后,被告并没有按离婚协议的约定从2012年2月份起按600元/月的标准支付儿子黄某甲的抚养费给原告李某某,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被告与原告李某某在《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则以抚养费的双倍支付,现原告李某某诉请被告按双倍支付违约抚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从2012年2月份起至2014年4月份止支付抚养费违约金16200元(600元/月×27个月),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同时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被告违约支付抚养费,要直至付清抚养费为止,因此,被告要从2012年2月份至儿子黄某甲十八周岁止(黄某甲至2023年3月27日年满十八周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400元(600元/月×134个月),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甲的抚养费80400元及抚养费违约金16200元给原告李某某
律师建议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本团队检索了近几年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案例。根据大数据分析,支持抚养费违约金的案件所占比例更高。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建议添加违约金条款。
但对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要符合以下两点:
一、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事项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能以“一方再婚”或“再婚生育”作为支付违约金的事由,但对于子女探望权行使、子女抚养费给付等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
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能过高,原则上应以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数额进行调整。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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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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