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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同居大不同①,没有结婚证的我要如何证明共同生活

结婚同居大不同①,没有结婚证的我要如何证明共同生活 无法不传承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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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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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放开,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而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期我们将推出 “不婚族请注意 ——结婚同居大不同系列专题。旨在借助这个过程,帮助现时代下的恋爱人群正视因非婚同居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人身及财产问题。

今日主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那么,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又该如何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请看今日推送!


故事背景



林某与赖某自2008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
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林某与赖某厦门市湖里区共同居住。
2010年林某离开厦门后,在福建省漳州市工作、生活至今。在异地恋期间,被告每周去漳州住一两天,而林某一个月过来厦门一两次。
2012年12月17日,赖某与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510861元的价格向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址于漳州市房产,其中首付160861元,按揭贷款350000元,该房产登记在赖某名下。
签订合同当日,赖某已支付完首付款160861元,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开具合计160861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对于上述涉案房产,林某也曾分两次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50000元购房款,2012年12月28日交付30000元;2013年2月交付20000元。
2015年,赖某移情别恋,双方已丧失结婚目的,且于2015年11月不再同居。
林某认为,双方基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登记被告名字,原告有权取回其相应出资部分,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的费用,被告应当承担一半50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
原告关于其与被告2009年有共同居住在湖里区的陈述,与其提交的户籍信息记载一致,可以采信,故本院认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原、被告双方存在同居。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同居情况下,原告陈述其于2010年离开厦门后,长期在漳州工作、生活,而被告长期在厦门生活,双方只是“每周在一起一两天”或“一个月来厦门一两次”,双方并非持续共同生活在一起,故无法认定2010年12月之后原、被告存在同居关系。
原告以其持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公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完税凭证发票及收据、土头清理费及配图费发票一份、物业发票一份、物业管理协议书、房屋验收确认书及业主方入住合约主张其与被告2007年12月至2015年11月一直存在同居关系,依据不足。
原告主张被告在双方同居期间(2012年)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陈述以现金向被告交付50000元购房款,是在被告已经支付购房首付款之后,且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购房出资5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其购房的出资款5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为被告支出生活费用约5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共同生活的开支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非婚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但却共同居住生活,其中包括有未婚同居、不婚同居、试婚同居以及婚前同居等事实形态。在我国的家事法律中,一直把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作为主流调整对象,对于以非婚同居为基础组建的“准家庭关系”的规定非常少。

因此,一张结婚证,代表的并不仅仅是对男女双方身份的认定,也是对男女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承担的肯定。没有结婚证的同居生活,虽然在感情破裂后可以不受身份约束地走开,但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常常争议不断。当非婚同居男女在因感情分手而牵扯到财产纠纷时,法院首先要审查的基础条件便是——双方是否存在持续且稳定的同居生活。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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