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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无法继续,孩子的抚养权又该如何确定?

当爱无法继续,孩子的抚养权又该如何确定? 无法不传承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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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好的家,就是爸爸爱妈妈。然而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剩下的除了利益的分割,就是孩子的争抢。
衷心希望争夺抚养权的父母们,一定要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决定,切勿让孩子在承受家庭破裂的伤害后,继续承受着父母之爱的共同缺失。

裁判要旨



一、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任何时候,尤其在孩子上学之前的关键几年,要特别注意家庭关系的和谐;即使发生矛盾,也要意识到有些问题与孩子的成长阶段有关,等到孩子再长大些,原先与孩子抚养有关的家庭矛盾可能会迎刃而解。切勿冲动对待婚姻,最终伤害孩子。
二、对于法院规定的“2周岁”作为法律上关于哺乳期的一个最长时限,仅是法院裁判抚养关系归属的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即使超过2周岁,到3岁、4岁,孩子仍属幼小,判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当然如果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或法官对父母双方条件作综合判断,仍可能判2周岁左右的孩子归父亲抚养。

故事背景



原告王天逸将被告余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主张孩子王一凡的抚养权归原告。

2011年1月,王某某与余某经同事介绍认识,双方家庭条件相当且门当户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1年7月2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某某父母家中。

2012年8月1日,两人生育一子王一某。

此后,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余某能养好身体,王某某的父母花费了8800元找月嫂帮忙,二人的母亲也轮流照顾余某。

但自小孩出生后,余某便开始和王某某及其家庭不断因育儿问题发生争吵,其矛盾无法化解,双方争吵一直持续至2014年。

2014年底,余某离开原告家搬回娘家居住。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王一某由其直接抚养。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孩子需确定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视权。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在健康状况、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抚养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双方均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愿意为孩子付出心血,在诉讼中也积极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考虑到婚生子不满三岁,尚属年幼,更加适宜由母亲照顾。现仅凭原告的陈述及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在个人品质和抚养能力上存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素。

法院判决:

一、婚生子女随母亲生活。

二、探视时间充分保障,父亲每周末探视孩子一次两天。另外寒假期间探视时间不少于七日,暑假期间探视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律师说法



当今社会,年轻人工作压力较之之前沉重,很多时候对于孩子的抚养即使有爱也会因工作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选择让老人帮忙抚养。时间一长,父母对孩子的投入变少,感情也会变得淡薄,这非但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维系,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一点在离婚诉讼中呈现的淋漓尽致。
一旦发生抚养权纠纷,像几年前或十几年前因当事人双方抚养能力有限,都不要孩子的情况现在已比较少见。争抢孩子抚养权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系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理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慎重决定的。
对离婚双方而言,如果真的疼爱孩子,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首先要考虑的是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有爸爸和妈妈,能够以一方提出离婚为时机理智认真地重新调整夫妻感情,尽量从延续多年感情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上多考虑,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和好。
如果确实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到无法弥合的程度,也要本着好聚好散、呵护孩子的原则,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须知,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哪方,对孩子的爱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在实在无法协商的前提下,法院及时判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依法也享有探望权,并保障享有独立的空间和时间与孩子沟通交流,直接抚养人有配合的法定义务,双方大可不必在诉讼程序内上演争抢闹剧。
同时,根据最新司法裁判观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的裁判方法——采用了抚养权与实际扶养人相分离的方式,即父母各享有一个子女的抚养权,但两个孩子跟对其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一方共同生活,另外一方对孩子享有探视权。这样一种创新裁判思路,不仅兼顾了父母双方的主张,更是保障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另外,判决生效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也并非一判定终身。父母双方在一定情况下还可协议变更抚养权;如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四类情形的,法院也会根据方申请予以变更。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随着近几年立法和司法界对探望权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探讨,探视权行使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执行和处置办法,包括非抚养权一方可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对拒不配合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探望权,也可提供录音、报警记录等合法有力证据诉至法院请求直接变更抚养权,保障了非抚养权一方的权益。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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