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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故事背景
原告王天逸将被告余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主张孩子王一凡的抚养权归原告。
2011年1月,王某某与余某经同事介绍认识,双方家庭条件相当且门当户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1年7月2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某某父母家中。
2012年8月1日,两人生育一子王一某。
此后,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余某能养好身体,王某某的父母花费了8800元找月嫂帮忙,二人的母亲也轮流照顾余某。
但自小孩出生后,余某便开始和王某某及其家庭不断因育儿问题发生争吵,其矛盾无法化解,双方争吵一直持续至2014年。
2014年底,余某离开原告家搬回娘家居住。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王一某由其直接抚养。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孩子需确定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视权。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在健康状况、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抚养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双方均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愿意为孩子付出心血,在诉讼中也积极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考虑到婚生子不满三岁,尚属年幼,更加适宜由母亲照顾。现仅凭原告的陈述及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在个人品质和抚养能力上存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素。
法院判决:
一、婚生子女随母亲生活。
律师说法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