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后,能否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后,能否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无法不传承
2020-03-24
3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近期,本团队推送了两篇文章具体论述了,在离婚协议书中使用概括性表述的兜底条款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内容回顾:

一、一字值千金,好聚好散的离婚协议怎么签?| 家事

二、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如何认定?

但现实中,除了上述兜底条款之外,仍有部分当事人习惯在离婚协议中使用“(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等表述,对离婚时尚不明晰的财产进行模糊处理。

就上述情况,若离婚后一方主张部分财产未分割而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又将如何认定呢?
本期推出两则对比案例供参考!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例一


约定“无共同财产”后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

案号:(2014)绍柯民初字第2259号



1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3年9月23日在原绍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1份。载明:男方薛某甲,女方吴某,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柯岩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名薛某乙,现年10岁。由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维系,现依法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具体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一女薛某乙由男方负责抚养,女方拥有探视权,男方应予配合。
三、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
四、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其余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处理,与对方无涉。
签订离婚协议当日,被告支付给原告30万元。
据法院查明,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了宝马汽车一辆,现在被告住处,双方在庭上就离婚时该车辆价值为30万元达成一致。

现原告认为离婚时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上述宝马车辆)未进行分割为由,遂向法院起诉。 


2



法院认为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权以双方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进行分割。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财产是否应予分割处理?

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分割问题,双方对涉案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对车辆进行了分割,结合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本院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对于涉案车辆未进行分割故现原告要求分割车辆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宝马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5万元





案例二

约定“无共同财产”后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共同财产离婚时已分割

案号:(2013)宜民终字第1053号





1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载明:男、女双方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由男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女方10万元人民币,双方从此再无任何财产关系;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查明:
一、原被告均为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成员。原被告离婚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股份为4.64%,出资额9.2394万元。
二、于2006年11月15日持有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计5.969万元,而至2010年10月9日止,被告在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股额达1066915元,占总股份53.6﹪。

离婚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股权未进行分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离婚前共同拥有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公司53.62℅的股权),确认该公司26.81℅的股权归原告所有。

2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时尚有未分割的股权,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予以分割。


被告主张离婚时原告讲只要给她10万元,其他财产就不要了,股权不应再分割。双方分歧的焦点是讼争的股权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定双方讼争的股权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双方离婚时均是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知道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及份额
二、双方离婚时,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0万元人民币,双方从此再无任何财产关系。对该10万元,原告称,是为了和被告结婚而与前夫离婚时补偿前夫的;被告称,是给付原告10万元,其他财产她就不要了。法院认为,被告的陈述合理性较大;
三、双方离婚时,明确双方从此再无任何财产关系。双方明知有股权,又明确双方从此再无任何财产关系,该股权应当是已经关联到或已经牵涉到的财产。

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均系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分别占有一定股份,应知晓作为公司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

二人于2010年4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双方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由男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女方10万元人民币,双方从此再无任何财产关系”。证实原告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非常清楚,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应认定该约定是其二人当时离婚时的真实意见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现原告提出分割被告持的公司股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从上述两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法院在审判此类型案件时,裁判规则并不统一。因此,当事人应在离婚前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使得协议之内容达到预期之目的。对此,我们建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尽量具体明确,谨慎采用“无共同财产分割”等概括性表述。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福利来啦




作为一个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团队,

在面对离婚率陡增的当下,

我们也为所有关注了我们公众号的朋友带来了一份福利——《离婚协议书》模板。



领取方式:

关注本公众号, 回复“离婚协议书”即可获得上述本文福利《离婚协议书》模板


免费咨询:

转发本文,扫描添加文末二维码,可获得免费咨询一次



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推荐阅读



  1. 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如何认定?

  2. 一字值千金,好聚好散的离婚协议怎么签?| 家事

  3.  【周末故事会】离个婚,前婆婆把我送上失信“黑名单”?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4. 【以案说法|婚姻】双方协议离婚未成,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5. 【以案说法|婚姻】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

  6. 【以案说法】最高院:离婚协议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7. 【以案说法|婚姻】四次起诉都不准予离婚,还让他冷静多久?

  8. 【以案说法|婚姻】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增值部分的数额?

  9. 【以案说法|婚姻】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未必有你一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无法不传承
1234
内容 473
粉丝 0
无法不传承 1234
总阅读164
粉丝0
内容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