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近期,本团队推送了两篇文章具体论述了,在离婚协议书中使用概括性表述的兜底条款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内容回顾:
二、一字值千金,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如何认定?
但现实中,除了上述兜底条款之外,仍有部分当事人习惯在离婚协议中使用“(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等表述,对离婚时尚不明晰的财产进行模糊处理。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案例一
约定“无共同财产”后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
案情简介
现原告认为离婚时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上述宝马车辆)未进行分割为由,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权以双方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进行分割。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财产是否应予分割处理?
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分割问题,双方对涉案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对车辆进行了分割,结合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本院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对于涉案车辆未进行分割,故现原告要求分割车辆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宝马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5万元
案例二
约定“无共同财产”后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共同财产离婚时已分割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股权未进行分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时尚有未分割的股权,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予以分割。
二人于2010年4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双方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由男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女方10万元人民币,双方从此再无任何财产关系”。证实原告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非常清楚,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应认定该约定是其二人当时离婚时的真实意见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律师建议
从上述两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法院在审判此类型案件时,裁判规则并不统一。因此,当事人应在离婚前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使得协议之内容达到预期之目的。对此,我们建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尽量具体明确,谨慎采用“无共同财产分割”等概括性表述。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福利来啦
作为一个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团队,
在面对离婚率陡增的当下,
我们也为所有关注了我们公众号的朋友带来了一份福利——《离婚协议书》模板。
领取方式:
关注本公众号, 回复“离婚协议书”即可获得上述本文福利《离婚协议书》模板
免费咨询:
转发本文,扫描添加文末二维码,可获得免费咨询一次
律师简介

周敏律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部门主任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信言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律师团顾问律师
IBG英博格财税集团顾问律师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