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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民法典⑦ | 遗嘱类型有新增,打印遗嘱终入列

打开民法典⑦ | 遗嘱类型有新增,打印遗嘱终入列 无法不传承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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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从本周开始,本团队将每日推送一篇关于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修改亮点,以案例的方式带大家打开民法典,解读继承编中的修改亮点。



今日主题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倾向于使用电脑进行文字录入,打印遗嘱也应运而生。然而,遗嘱效力一直都是继承人争议的焦点,对于打印遗嘱的有效性,现行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实践中的争议也较为激烈。对此,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将对此作出怎样的调整呢?

请看今日推送!


故事背景



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是李某的子女。自李某去世后,因财产继承纠纷,诉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一提供了李某于2010年2月21日所立“遗嘱”,该份遗嘱为打印遗嘱,据李一陈述,该份遗嘱系其以轮椅推父亲李某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员打印,后李一先将李某送回家,之后李一请律师杨某、段某到家,在杨某、段某的见证下,由李某亲自对该遗嘱签字确认,李一向两位律师支付了见证费2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对李一提供的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的打印“遗嘱”,既没有见证人在场(李某口述遗嘱内容的现场),也没有代书人打印员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关于该“遗嘱”能否认定为自书遗嘱,该院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李一提供的该份遗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李某所立的打印遗嘱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所立的打印遗嘱,虽非李某亲笔书写,但鉴于立该份遗嘱时,李某已年逾90,亲自书写有一定困难,打印后由其本人签名并按捺手印,是现代社会自书惯用方式,该遗嘱应视为李某的自书遗嘱。且李某对该遗嘱的签字确认过程经两名律师见证,证明该遗嘱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定:李某所立的打印遗嘱有效。

再审法院认为

从遗嘱的形成方式看,李某并未亲自操作电脑和电子打印系统将其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记载保存即固化于书面文件上,李某只是口述,制作该打印遗嘱的行为由打印店他人实施。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与代书遗嘱相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此遗嘱由打印店打印员实施了制作该打印遗嘱的行为,打印人应为代书人,在场人员除了李一、李某外,只有打印人。之后在该遗嘱上签字的二律师,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制作过程,二律师既不是遗嘱的代书人,也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见证人,二律师只能作为证人证明李某在该遗嘱上的签名为真实的,由此,该遗嘱无代书人签名,也无二见证人见证。故李某所立的打印遗嘱,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必备要件,属无效遗嘱。

法院认定:李某所立的打印遗嘱无效。


律师说法



一、打印遗嘱的概念与性质认定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全部或部分用电脑排版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遗嘱书面纸质文件。

一般意义上,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的一种。

二、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

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主要有三种情形 ↓ 

情形1:遗嘱人本人懂得如何操作电脑等电子设备,亲自录入遗嘱内容然后将其打印为书面文件、最后在遗嘱上签名同时注明日期。

情形2:遗嘱人不会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先将遗嘱内容亲笔书写完成,再由他人将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输入进电脑并打印,最终由遗嘱人与代为录入遗嘱内容的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情形3:由遗嘱人将遗嘱内容进行口述,并由他人将遗嘱内容录进电脑再打印,最后由遗嘱人与代为制作打印遗嘱之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司法实践中,情形1一般认定为自书遗嘱;情形2与情形3认定为代书遗嘱。

三、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

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打印遗嘱的制作方式、制作人、签字人等情况,将打印的遗嘱归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再判断其效力。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应满足自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上述情形1。

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即见证人要件+签字确认要件+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要件是指须有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见证并且需要见证打印遗嘱制作的全程。若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此种情况的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签字确认要件是指见证人、代书人及遗嘱人需在打印遗嘱上的每一页(如果该遗嘱是多页打印)上亲笔注明“遗嘱制作过程我已全程见证”、“以上遗嘱内容是由我代为编辑”、“以上内容符合我的意思表示”等能够确保打印遗嘱真实性的文字表达。

本期推送案件中,因李某所立打印遗嘱均不满足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法院判决认定该遗嘱无效。

因继承法对打印遗嘱的立法空白,对于既不能被视为自书遗嘱、也不能被视为代书遗嘱的打印遗嘱,往往被认定为无效,难以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那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针对遗嘱形式,又有什么新的规定呢?

律师告诉你!!!

为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列入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打印的遗嘱,并不一定是有效遗嘱。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与代书遗嘱基本相同的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参照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打印遗嘱须:
  • 有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见证并且需要见证打印遗嘱制作的全程
  • 见证人、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上的每一页上亲笔注明“遗嘱制作过程我已全程见证”、“以上遗嘱内容是由我代为编辑”、“以上内容符合我的意思表示”等能够确保打印遗嘱真实性的文字表达
  • 注明年月日

换言之,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打印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如果有订立遗嘱的意愿,应首先全面理解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分清哪些资产是属于自己可以处分的个人财产、文字如何表述会发生何种法律效力,了解个人财产未来可能会发生什么变化、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应当作什么预防或善后安排。

立遗嘱的正确的打开方式,是寻求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做到“定制化”订立个人遗嘱,防范财富传承风险,圆满自己的传承爱心。 

笔者认为

民法典继承编并未明确规定打印遗嘱的打印主体。如果由立遗嘱人自行打印遗嘱,又没有符合民法典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法律属性是否属于自书遗嘱?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对此,你们又有什么想法呢?
欢迎留言写下你的看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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