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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民法典⑨,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充分保障遗嘱自由

打开民法典⑨,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充分保障遗嘱自由 无法不传承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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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从本周开始,本团队将每日推送一篇关于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修改亮点,以案例的方式带大家打开民法典,解读继承编中的修改亮点。



今日主题

对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取消”的这个话题,自2018年《民法典分则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中,公布“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讨论开始,就一直是继承领域备受关注的重点内容。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了该条规定,对此到底是好是坏呢?

请看今日推送!


故事背景



父亲刘某、母亲刘某花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女刘某丙、长子刘某丁、次子刘某戊、三子刘生、四子刘某乙、五子刘某甲。

父母二人于1995年购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东27号楼3单元2××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登记在母亲名下。

父亲于1997年2月19日去世。

2008年1月10日,母亲刘某花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说明该房由刘某乙出资,遗嘱内容为:上述房产中属于刘某花名下的部分(包括继承丈夫刘某的部分)全归刘某乙继承拥有,其他兄弟姐妹不准用任何方式和借口与其发生争执,并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公证处于2008年1月10日出具(2008)郑黄证民字第56号公证书。

此后,刘某花与刘某乙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双方争执不休。

2013年10月20日,刘某花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约定: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福华街27号楼13单元2××号的房产,在刘某花死后分为六份,由六个子女一人一份。该遗嘱有六个儿女作见证,以前立下的财产分配或者写下的什么话都视为无效,以该遗嘱为准。

母亲于2014年12月21日去世。

现因刘某乙与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生、刘某甲为上述房产的继承协商未果,刘某乙诉至法院。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上述房产的价值为50万元。


法院认为



刘某花生前对于其遗产的处分立下两份遗嘱,一份为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一份为有见证人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在前,书面遗嘱在后,并且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两份遗嘱的效力何者优先。

其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刘某花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经过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故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公证遗嘱的效力对于涉案房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其二,关于刘某甲主张,刘某花在做公证遗嘱之际,思维能力、精神状态并不正常,影响到公证遗嘱的效力,应当由刘某甲提供刘某花在公证遗嘱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证据,但刘某甲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况且有见证人的书面遗嘱立于公证遗嘱之后,刘某甲不能以刘某花此时意思表示而否认公证遗嘱之际刘某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为刘某花此时年龄明显高于彼时的年龄。

法院判决:

一、判决登记在刘荣花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东27号楼3单元2××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归刘某乙所有

二、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生、刘某甲房屋分割款每人35715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以上两条可以说是现有法律规定中体现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根据。
就本案而言,刘某花在2008年订立了公证遗嘱,2013年因与继承人发生矛盾而想要撤销公证遗嘱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刘某花亲自前往公证处进行一份撤销公证遗嘱的公证。此后再订立自书遗嘱。但现实中,公证手续相对复杂,再次公证往往存在很多现实的障碍。因此,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实质上有违遗嘱自由原则,也严重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

那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针对遗嘱形式,又有什么新的规定呢?

律师告诉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对此,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更好的保障了财产主体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当然以最后一份遗嘱作为所有遗嘱里的最终遗嘱,前提必须是有效,其形式要件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被撤销的规定并不等于公证遗嘱效力较低
一份得到法院认可的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为遗嘱有效。而一份有效的遗嘱则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虽然民法典继承篇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但结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来看,上述六种形式的遗嘱,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其必备的形式要件。而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仍需要所有继承人来共同举证证明。
对此,小编认为,公证遗嘱虽然取消了效力优先原则,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在认定公证遗嘱的有效性时,会因该类型遗嘱的公证性而减轻继承人证明遗嘱有效的举证责任。
因此,选择订立何种遗嘱,可以结合遗产的形式、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立遗嘱人的家庭和睦情况以及立遗嘱的主要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当然,订立遗嘱后还要注意对遗嘱的更新与维护,尽量保证前后不同时间订立的各份遗嘱之间的有效承接,避免因做出与遗嘱意思表示冲突的行为,而导致遗嘱实质上失效。

笔者认为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也在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果、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1985年颁布实施的《继承法》已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保障了当事人的遗嘱自由。


对此,你们又有什么想法呢?
欢迎留言写下你的看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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