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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今日主题
对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取消”的这个话题,自2018年《民法典分则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中,公布“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讨论开始,就一直是继承领域备受关注的重点内容。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了该条规定,对此到底是好是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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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父亲刘某、母亲刘某花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女刘某丙、长子刘某丁、次子刘某戊、三子刘某生、四子刘某乙、五子刘某甲。
父母二人于1995年购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东27号楼3单元2××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登记在母亲名下。
父亲于1997年2月19日去世。
2008年1月10日,母亲刘某花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说明该房由刘某乙出资,遗嘱内容为:上述房产中属于刘某花名下的部分(包括继承丈夫刘某的部分)全归刘某乙继承拥有,其他兄弟姐妹不准用任何方式和借口与其发生争执,并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公证处于2008年1月10日出具(2008)郑黄证民字第56号公证书。
此后,刘某花与刘某乙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双方争执不休。
2013年10月20日,刘某花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约定: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福华街27号楼13单元2××号的房产,在刘某花死后分为六份,由六个子女一人一份。该遗嘱有六个儿女作见证,以前立下的财产分配或者写下的什么话都视为无效,以该遗嘱为准。
母亲于2014年12月21日去世。
现因刘某乙与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生、刘某甲为上述房产的继承协商未果,刘某乙诉至法院。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上述房产的价值为50万元。
法院认为
刘某花生前对于其遗产的处分立下两份遗嘱,一份为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一份为有见证人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在前,书面遗嘱在后,并且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两份遗嘱的效力何者优先。
其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刘某花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经过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故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公证遗嘱的效力对于涉案房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其二,关于刘某甲主张,刘某花在做公证遗嘱之际,思维能力、精神状态并不正常,影响到公证遗嘱的效力,应当由刘某甲提供刘某花在公证遗嘱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证据,但刘某甲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况且有见证人的书面遗嘱立于公证遗嘱之后,刘某甲不能以刘某花此时意思表示而否认公证遗嘱之际刘某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为刘某花此时年龄明显高于彼时的年龄。
法院判决:
一、判决登记在刘荣花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东27号楼3单元2××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归刘某乙所有
二、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生、刘某甲房屋分割款每人35715元。
律师说法
那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针对遗嘱形式,又有什么新的规定呢?
律师告诉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笔者认为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也在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果、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1985年颁布实施的《继承法》已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保障了当事人的遗嘱自由。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