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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今日主题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虚拟财产继承不再是新问题,但由于历史条件所限,现行《继承法》第三条并未将虚拟财产含括在公民遗产范围内。那么,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将对此作出怎样的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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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被继承人余某贵育有四女,长女余1、次女余2、三女余3、四女余4。
死亡时留有遗产为,在林口镇有房产两处,分别是位于林口镇六办的平房一栋,建设局商住楼一栋。
2012年12月23日,余某贵患病期间订立遗嘱,内容:余海贵愿将林口县建设局商住楼建筑面积为92.71平方米的门市房产权归小女儿余4所有,包括屋内所有物件及余氏按摩诊所的经营权及余某贵的手机号码138xxxxxxxx全部归余4;将林口镇六办的一栋民用住宅及所剩下的家产归三个女儿(长女余1、次女余2、三女余3)共同拥有,三人协议共同平分。
订立该遗嘱时由余某贵的保姆迟某代书,迟某与余某贵的朋友于某溢签字,余某贵的弟弟、妹妹在场见证,余某贵还制作了录音遗嘱,内容与代书遗嘱一致。
2012年12月25日,余某贵病故,其长女余1、次女余2、三女余3与四女余4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案由应确定为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余某贵生前订立遗嘱,其所立遗嘱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余某贵死亡后即发生遗嘱继承,应由其继承人即本案三原告(余1、余2、余3)和被告(余4)依据遗嘱内容对其合法财产进行继承。
因遗嘱存在,不适用法定继承,余1、余2、余3请求法定继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余1、余2、余3请求继承遗产林口镇六办的平房一栋的主张,因有被继承人余某贵的遗嘱和被告余4同意按遗嘱继承的意思表示,此房屋由三原告均等继承,超出该范围部分的主张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余4请求对余海贵遗产建设局商住楼一栋进行遗嘱继承,其所举示的书证、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证明内容完整、客观真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对本案中待证事实起到了证明作用,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余4主张继承手机号码,因手机号码不属于遗产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余1、余2、余3均等继承余海贵遗产林口镇六办的平房一栋;
二、余4继承余海贵遗产建设局商住楼一栋;
三、驳回三原告和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针对虚拟财产,又有什么新的规定呢?
律师告诉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笔者认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往往控制着虚拟财产的运营,其所处地位较为特殊且强势。因此,解决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除了法律的修订外,还应督促运营商即使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服务合同》中诸如限制用户所有权或转移所有权的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加入“继承条款“,让账号持有人自己决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以及被继承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服务平台不再提供服务时,对虚拟财产的处置也应做有利于用户的规定。对已故用户的虚拟财产,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服务平台应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尽到管理职责。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