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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从本周开始,本团队将带大家打开民法典,解读继承编中的修改亮点。
今日主题
“宽恕制度”
忤逆的张三
律师说法
| 《继承法》第七条 |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其一,张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让母亲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其二,依据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张三会因此丧失继承权。
除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4种情形外,民法典增加规定:如果继承人发现遗嘱可能对其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遗嘱的机会将遗嘱藏匿起来,那么,继承人也会因为其“藏匿遗嘱”的行为而导致继承权丧失。
悔过的张三
律师说法
|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因此,张三确有悔改表现的,母亲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张三不丧失继承权。
笔者认为
民法典中的“宽恕制度”有助于缓解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该制度给予了继承人悔改的机会;另一方面,该制度也让被继承人突破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以选择原谅、宽恕继承人的不当行为来恢复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更大限度地保障了继承人的财富传承给自己的亲人,充分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对此,你们又有什么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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