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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请听听我的心声吧”! | 和静 · 亲子

“妈妈,请听听我的心声吧”! | 和静 · 亲子 无法不传承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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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聆听过孩子内心的声音吗?


“两个月前妈妈不让爸爸来看我

爸爸就把我接回去住了

我不喜欢住妈妈家

我喜欢现在的生活

和爷爷、奶奶、爸爸一起住很开心”


01

章节Part

基本案情

原告钟女士与被告周先生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儿子小周的抚养权归周先生,钟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二人离婚后,钟女士分别两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2014年,法院调解确认儿子变更为钟女士抚养;2016年,法院调解确认儿子变更为周先生抚养。
2019年,钟女士再次起诉至我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给自己。
钟女士表示,自2015年7月起,实际一直由自己抚养儿子小周,而被告周先生未履行抚养义务,仅由被告的父母按月支付部分抚养费。她还出示了儿子小周亲笔所写的《意向书》:我喜欢双方的生活。更愿意在妈妈家学习生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小周自2015年7月开始跟随钟女士生活至2019年8月,期间周先生已按月支付了小周的抚养费,此后小周由周先生携带抚养。
钟女士已再婚,育有其他子女,周先生除小周外并无其他子女。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李琳对原告钟女士提交的小周所写的《意向书》,产生了疑惑。
《意向书》写在一张A4纸上,下端被撕去了,书写内容的前半句“我喜欢双方的生活”,字体比较端正,后半句“更愿意在妈妈家学习生活”,字体比较歪斜。

考虑到当时小周已经五年级了,有相应的辨别和表达能力。

法官认为,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除了确认原、被告各自的抚养能力、辅导能力以外,也应当尊重小周的选择。但如果把小周带到法庭询问,小周可能会产生紧张、抵抗的情绪,也容易受到某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不一定能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

多番考量之下,法院决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小周进行心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小周从刚开始的拘谨、不愿意表达,到慢慢放下了戒备,向心理咨询师说出了心里话:我不喜欢住妈妈家,和爷爷、奶奶、爸爸一起生活很开心,和爸爸互动亲近自然。

小周十分伤情地回忆:“那天妈妈接我放学到一个茶餐厅,外婆也在,妈妈让我写意向书,前面半句是我写的,后面的我不愿意写,外婆着急了,就握着我的手写‘更愿意在妈妈家学习生活’,字都写歪的,我当时都哭了,眼泪滴在纸上,妈妈把有眼泪的部分撕掉了。我希望法官知道这个不是我自己愿意的……”。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住所、收入等抚养条件,及小周目前与被告共同居住并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钟女士全部的诉讼请求。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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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了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表述,“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法院是否准予变更抚养权的核心考虑始终是未成年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本案中,尽管钟女士再婚后的家庭经济条件比周先生更加优渥,但并不意味着经济能力更优越的一方就一定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幸福指数与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并非正比关系。
此外,孩子的年龄和自身的意愿对抚养权的归属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本案中,儿子小周已满十周岁,其通过心理评估表示更愿意跟随爸爸生活,现亦实际已与爸爸共同居住,故法院尊重小周的选择。
周先生本身有稳定的住所、收入,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且除小周以外并无其他子女,而钟女士再婚后已有其他子女,应优先考虑孩子由周先生抚养。加上钟女士为达诉讼目的而强迫儿子违反其意愿写下《意向书》,此行为对儿子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更加证实钟女士不适合继续携带抚养小周。
因此,从现阶段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孩子的意愿考虑,小周由被告周先生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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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04

章节Part

写在最后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尽管离婚了,但孩子其实并没有失去爸爸妈妈,请别只看到自己对爱的需求,而忽略了孩子对爱的祈求;请不要逼迫孩子站队,不要让孩子内心的声音被埋没,不要让孩子承担不应由其承受之重。

文章来源|越秀区人民法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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