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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2014年起,凌某与黄某就一直在看房,2014年12月份,二人看中了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房屋,面积144平方米,合同总价1440000元。
2015年2月份,二人交了50000元的定金,同年上半年二人支付了首付440000元,随后以黄某的名义与莆田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凌某考虑到黄某的面子问题,且该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该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7年5月30日,莆田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交房,同年下半年,二人进行收房,该套房的电费等均是由凌某缴纳。
从2017年开始,双方因黄某出轨问题一直争吵,2018年上半年开始正式分居。
凌某认为其与黄某在同居期间,使用共同经营淘宝生意后所赚的钱购买了讼争房屋。该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包含增值部分属于凌某与黄某共同财产,现二人因感情破裂分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2.关于凌某对讼争房屋是否有共同出资的问题。
3.关于凌某主张的87000元转账是否系共同偿还讼争房屋按揭还款的问题。
4.关于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出资金额及其相对应出资比例的问题。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本案中,凌某与黄某在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黄某名下。法院在认定二人存在同居关系后,确定该房产分割比例时,主要考虑的是二人是否存在共同出资的行为,并以二人出资比例为原则进行分割。
因此,一张结婚证,不只是对男女双方感情的保障,也是对男女双方财产的保障。相较于同居关系,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保障了大多数全职太太们的权益,让他们在离婚时不会因为婚后投资少而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尴尬。(当然全职太太的高风险仍然客观存在)
反观本案,若凌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就涉案房产的首付款有进行出资,那么可能最后法院不会要求黄某对凌某进行折价补偿。因此,非婚同居的小年轻们,在选择自由的道路上,一定要时刻把握住随处而来的风险,他们远比结婚更加可怕。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和我们做朋友,让我们为你的自由保驾护航~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