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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同居大不同②,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与婚后购买的房屋一样吗?

结婚同居大不同②,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与婚后购买的房屋一样吗? 无法不传承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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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放开,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而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期我们将推出 “不婚族请注意 ——结婚同居大不同系列专题。旨在借助这个过程,帮助现时代下的恋爱人群正视因非婚同居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人身及财产问题。

今日主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那么,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在分手后又该如何认定各自份额呢?
请看今日推送!



故事背景



2011年下半年,凌某与黄某认识恋爱后便同居生活,二人共同在外租住房子居住。同居期间,二人共同经营淘宝等生意。随后,二人确定了结婚意向,并共同商量买房事宜。

2014年起,凌某与黄某就一直在看房,2014年12月份,二人看中了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房屋,面积144平方米,合同总价1440000元。

2015年2月份,二人交了50000元的定金,同年上半年二人支付了首付440000元,随后以黄某的名义与莆田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凌某考虑到黄某的面子问题,且该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该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7年5月30日,莆田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交房,同年下半年,二人进行收房,该套房的电费等均是由凌某缴纳。

从2017年开始,双方因黄某出轨问题一直争吵,2018年上半年开始正式分居。

凌某认为其与黄某在同居期间,使用共同经营淘宝生意后所赚的钱购买了讼争房屋。该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包含增值部分属于凌某与黄某共同财产,现二人因感情破裂分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1.关于凌某与黄某是否存在同居关系的问题。
虽然黄某只认可了其与凌某有恋爱关系,但根据其在庭审时的陈述可知,黄某因经营生意需要才与凌某两地居住,但其回到本地时,基本居住在凌某的租住处,结合其与凌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可证实凌某与黄某自2011年底开始,在6年左右时间里,有稳定地共同居住,且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故可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

2.关于凌某对讼争房屋是否有共同出资的问题。

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法院评判分析如下:讼争房屋的首付款缴纳虽然系从黄某的银行账户刷卡支付,但从凌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可知,尾号为7053的手机确系黄某的且为本人使用,而黄某通过该手机与凌某的通话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黄某与凌某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淘宝生意,黄某支付的讼争房屋首付款系与凌某共同经营所赚而来。

3.关于凌某主张的87000元转账是否系共同偿还讼争房屋按揭还款的问题。

根据凌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结合该微信聊天记录的上下文,双方未有过共同出资还贷的相关意思表示,且凌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凌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出资金额及其相对应出资比例的问题。

根据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登记情况可知,黄某于2015年2月17日购买了讼争房屋,其中购房款1359294元,首付409294元,贷款950000元。
综上,法院认为,凌某与黄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购买房屋所交的首付款依法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现双方同居关系已自行解除,凌某要求对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本院予以支持,讼争房屋应由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利。因讼争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并实际居住,且其投资比例较大,该房归黄某所有为宜,黄某应当根据凌某出资金额、房屋的现价值等情况向凌某给付折价款。
法院判决:房产归黄某所有,黄某给付凌某房屋折价款312299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本案中,凌某与黄某在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黄某名下。法院在认定二人存在同居关系后,确定该房产分割比例时,主要考虑的是二人是否存在共同出资的行为,并以二人出资比例为原则进行分割。

因此,一张结婚证,不只是对男女双方感情的保障,也是对男女双方财产的保障。相较于同居关系,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保障了大多数全职太太们的权益,让他们在离婚时不会因为婚后投资少而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尴尬。(当然全职太太的高风险仍然客观存在)

反观本案,若凌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就涉案房产的首付款有进行出资,那么可能最后法院不会要求黄某对凌某进行折价补偿。因此,非婚同居的小年轻们,在选择自由的道路上,一定要时刻把握住随处而来的风险,他们远比结婚更加可怕。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和我们做朋友让我们为你的自由保驾护航~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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