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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刘某1于1990年11月初与邢某2开始同居,刘某2系刘某1前一段婚姻与案外人所生育的子女,刘某3是刘某2的子女。
邢某2与刘某1同居期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两人亦无共同子女。
1994年1月30日,邢某2取得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某村155号宅基地的使用权证。
2014年9月22日,在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桂斌、张云鹏的见证下,邢某2与刘某2、刘某3签订《协议书》,确认邢某2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新区20号楼1单元402室楼房赠与刘某2、刘某3,三人均认可某新区20号楼1单元402室已于2013年交付与刘某2、刘某3并于2013年10月18日登记为刘某3名下,刘某2、刘某3保证继续承担赡养、照顾邢某2的全部义务,确保邢某2安享晚年。该《协议书》还载明:邢某2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155号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因新农村建设已进行了旧村改造,依改造政策邢某2取得了安置楼房两套。
多次协商无果后,二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庭,并确认放弃补偿款410895元,仅要求确认被继承人邢某2的遗产(①9号楼1单元102室;②20号楼1单元402室)由二原告继承。
法院认为
邢某2将某新区20号楼1单元402室赠与被告刘某2、刘某3的行为系邢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赠与的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且该房屋已经某村民委员会登记在被告刘某3名下,并由被告刘某2、刘某3实际控制,故该房屋在邢某2生前已经不属于邢某2的财产,因此在邢某2死后亦不属于其遗产范围。据此,本院明确,某新区9号楼1单元102室系邢某2的遗产,应由二原告进行继承。
律师说法
试想一下!
如果邢某2与刘某1在1990年相识相恋后领取了结婚证,或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领取了结婚证。本案又会是什么情形呢?
律师告诉你!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产9号楼1单元102室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邢某2死亡后,该房产仅有1/2的份额属于邢某2的遗产范围!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案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若刘某2在邢某2与刘某1登记结婚时未成年,那么依法属于邢某2的继子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最终,邢某2的遗产分割比例为:刘某1获得房产5/8份额,刘某2、邢某1、朱某各获得房产1/8份额。
刘某一家共占房产3/4份额。
刘某1与邢某2共同居住24年不如9块9的一张结婚证,你还敢不要这张结婚证吗?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