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结婚同居大不同④,一张结婚证换一套房的买卖,确定不要吗?

结婚同居大不同④,一张结婚证换一套房的买卖,确定不要吗? 无法不传承
2020-04-23
1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放开,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而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期我们将推出 “不婚族请注意 ——结婚同居大不同系列专题。旨在借助这个过程,帮助现时代下的恋爱人群正视因非婚同居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人身及财产问题。

今日主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及其子女(包括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继承其遗产。那么,非婚同居的恋人们,是否可以参照该条法律规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呢?
请看今日推送!

故事背景




朱某系邢某2之母,邢某2(被继承人)于2014年11月6日去世,邢某2之父此前已经去世。
邢某1系邢某2与王某(1986年去世的婚生女。

刘某1于1990年11月初与邢某2开始同居,刘某2系刘某1前一段婚姻与案外人所生育的子女,刘某3是刘某2的子女。

邢某2与刘某1同居期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两人亦无共同子女。

1994年1月30日,邢某2取得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某村155号宅基地的使用权证。

2011年7月28日,村民委员会与邢某2签订《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确定邢某2选定精装回迁安置楼现房为9号楼一单元102号二居室20号楼一单元402号二居室;除此外村委会向邢某2支付补偿款共计410895元。
2013年10月18日,村民委员会填发权属证书,确定20号楼1单元402室登记在刘某3名下,9号楼1单元102室登记在邢某2名下

2014年9月22日,在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桂斌、张云鹏的见证下,邢某2与刘某2、刘某3签订《协议书》,确认邢某2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新区20号楼1单元402室楼房赠与刘某2、刘某3,三人均认可某新区20号楼1单元402室已于2013年交付与刘某2、刘某3并于2013年10月18日登记为刘某3名下,刘某2、刘某3保证继续承担赡养、照顾邢某2的全部义务,确保邢某2安享晚年。该《协议书》还载明:邢某2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155号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因新农村建设已进行了旧村改造,依改造政策邢某2取得了安置楼房两套。

2014年11月6日,邢某2因病去世,朱某、邢某1(二原告)多次与刘某1、刘某2以及刘某3(三被告)协商遗产处理之事。但三被告却把持着包括两套房子在内的邢某2的所有遗产,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多次协商无果后,二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庭,并确认放弃补偿款410895元,仅要求确认被继承人邢某2的遗产(①9号楼1单元102室;②20号楼1单元402室)由二原告继承。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被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原告邢某1作为被继承人邢某2的女儿,原告朱某作为邢某2的母亲二原告均为邢某2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告刘某1与邢某2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被告刘某1、刘某2能否与邢某2发生继承关系,系以邢某2生前与被告刘某1是否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为前提,这也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继承人范围问题上的争议焦点。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被告刘某1称其自1990年11月初与邢某2开始同居,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邢某2与被告刘某1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
1. 邢某2生前和被告刘某1的同居事实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 被告刘某2亦不属于邢某2的继子女,被告刘某1、刘某2并非邢某2的法定继承人。
二、邢某2的遗产范围。
根据被告提交的《律师见证书》、《协议书》,被告亦认可原某村155号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以及后来的两套安置楼房均归邢某2所有。被告提交《律师见证书》、《协议书》、记载协议签订过程的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邢某2生前自愿将某新区20号楼1单元402室赠与被告刘某2、刘某3并且邢某2认可已实际交付的事实。原告虽认为邢某2在签署上述赠与协议书时意识状态不清醒,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原告所述不予采信。

邢某2将某新区20号楼1单元402室赠与被告刘某2、刘某3的行为系邢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赠与的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且该房屋已经某村民委员会登记在被告刘某3名下,并由被告刘某2、刘某3实际控制,故该房屋在邢某2生前已经不属于邢某2的财产,因此在邢某2死后亦不属于其遗产范围。据此,本院明确,某新区9号楼1单元102室系邢某2的遗产,应由二原告进行继承。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邢某2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某新区的9号楼1单元102室由原告邢某1、朱某继承。


律师说法



配偶权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其内容很广泛,涉及到夫妻人身和财产的各个方面。 

试想一下!

如果邢某2与刘某1在1990年相识相恋后领取了结婚证,或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领取了结婚证。本案又会是什么情形呢?

律师告诉你!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产9号楼1单元102室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邢某2死亡后,该房产仅有1/2的份额属于邢某2的遗产范围!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案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若刘某2在邢某2与刘某1登记结婚时未成年,那么依法属于邢某2的继子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最终,邢某2的遗产分割比例为:刘某1获得房产5/8份额,刘某2、邢某1、朱某各获得房产1/8份额。

刘某一家共占房产3/4份额。

 刘某1与邢某2共同居住24年不如9块9的一张结婚证,你还敢不要这张结婚证吗?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无法不传承
1234
内容 473
粉丝 0
无法不传承 1234
总阅读164
粉丝0
内容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