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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注意!以后无法再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了!|最高院案例

债权人请注意!以后无法再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了!|最高院案例 无法不传承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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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实践中大量存在又争议颇大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涉及实体法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也涉及程序法上应该通过何种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还涉及执行程序中如何实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此前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审查,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全部财产;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1/2份额。但不久前,最高法院的一篇裁判文书表明了最新态度:不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该案例对我们又有什么启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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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未认定共同债务的金钱债务判决执行,登记配偶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被处分,该配偶方请求排除执行的,应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以确定夫妻一方对于执行财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2. 在该执行异议之诉中并不能对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

故事背景



1987年12月4日,章为真与宁兆田登记结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1288号房屋登记在章为真名下;购得102号房屋,登记在宁兆田名下。
2014年5月14日,法院对陈建华与山东绿岛公司、宁兆田、宁兆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青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认山东绿岛公司、宁兆绪、宁兆田连带偿还陈建华剩余欠款3768万元,滞纳金30.5万元。该案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因山东绿岛公司、宁兆绪、宁兆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陈建华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宁兆田之妻章为真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登记在宁兆田名下的102号房屋,将查封公告在章为真居住的1288号房屋门口张贴后拍照入卷。
2018年6月28日,该院裁定对102号房屋进行拍卖。2018年11月1日,102号房屋以4684134.3元的价格卖出,拍卖款于当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华。
2019年3月5日,案外人章为真对已查封的登记在其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已经拍卖的登记在宁兆田名下的1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章为真异议。
章为真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1288号房屋的所有权归章为真所有,停止对该房屋执行;

2.将102号房屋一半的拍卖款分配给章为真;


法院认为




1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宁兆田所负债务的性质(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涉及本案债务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山东绿岛公司,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土地开发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2月24日。因《借款合同》的借款未全部清偿,故(2014)青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定:山东绿岛公司、宁兆绪、宁兆田在本判决生效后连带偿还陈建华剩余欠款3768万元及滞纳金30.5万元。章为真提交的《按账号查询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山东绿岛公司自借款后直至账面余额仅剩4635.63元期间,即2011年11月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向章为真名下的账户转过任何款项。虽然,陈建华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及本案事实,不能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二、案涉1288号房屋的权属性质(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案涉1288号房屋,章为真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章为真的说明、章为民证言、《银行现金交款单》等证据,拟证明该房屋是其父母资助购买,属章为真个人财产。但上述证据中,除章为真的说明及章为民的证言外,《银行现金交款单》仅证明章为真缴纳购房款,反映不出其父母向其转款或直接缴纳购房款的事实,《房屋所有权证》仅证明该房屋登记在章为真名下。而陈建华提交章为真与宁兆田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案涉1288号房屋系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章为真请求确认1288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案涉1288号房屋应当认定为章为真、宁兆田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1288号房屋于2015年2月被法院查封。庭审中,章为真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的日期是2019年7月1日,《离婚协议》约定1288号房屋归章为真所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章为真与宁兆田《离婚协议》对案涉1288号房屋的约定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章为真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在执行该房屋时应当保留章为真享有的一半变现份额。
三、章为真能否对已拍卖的102号房屋拍卖价款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案涉房产查封后,法院在章为真居住的1288号房屋门口张贴查封公告。2018年11月1日,102号房屋以4684134.3元的价格被法院拍卖,并通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拍卖款也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2019年3月5日,章为真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时,执行标的执行终结,该房屋已由第三人受让,受让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已经取得102号房屋的所有权,章为真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异议程序进行救济,不能在本案中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拍卖款主张权利。在拍卖款项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章为真就分配拍卖款份额的诉求,可另行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

法院判决:

一、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88号房屋变价款中章为真所享有的一半变价款份额

二、驳回章为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院(2019)青执异4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2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宁兆田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章为真提起的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陈建华对自己及宁兆田名下的房产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宁兆田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将宁兆田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加以审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一审法院认为)

三、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为真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为真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本院认为,案涉102号房屋登记在宁兆田名下,但该房屋系在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章为真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陈建华认为,章为真未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故应当视为章为真放弃该部分权利。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章为真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102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章为真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102号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陈建华,属于执行错误。虽然原审法院赋予章为真另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救济途径,但陈建华申请执行的案涉两套房产系基于同一执行依据,该案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在案涉1288号房屋尚未开始执行时,可以对此一并予以处理,即执行案涉1288号房屋时,对于拍卖价款的一半应归属于章为真所有,执行属于宁兆田的另一半执行款时,应扣除102号房屋拍卖款4684134.3元的一半2342067.15元。原审法院判令章为真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驳回章为真此部分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一、维持原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原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执行本判决第一项时,从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建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2342067.15元并支付给章为真。


律师说法



未经判决判定负有共同义务的配偶一方,针对共有财产被执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而引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过程中法院能否审查执行依据中的债务性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有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诉讼环节,可以吸收审查执行依据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能认定系共同债务则直接判决全额执行共同财产,如果认定非共同债务,则进一步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份额权益,继而作出是否留存份额的判定。即本期案例中一审法院的观点。

但最高院的判决将上述观点予以否认,最高院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不得扩大审查原判决依据中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

对此观点差异,律师建议:为了避免出现此类的麻烦,最好的做法就是——债权人在主张债权之时,把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在一个案件中审查完毕,避免今后还要单独重新起诉另一方,请求法院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需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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