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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注意,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债权人请注意,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无法不传承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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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债权人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团队于5月9日推送了一则案例——债权人请注意,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如下几点!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因涉案的债权未确定,并且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驳回了债权人的起诉。
今日,本团队将带来昌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经过该院审理依法维护了债权人权益,这又是为什么呢?

请看今日推送!


故事背景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齐某多次向段某借款共计18.9万余元。

2018年5月18日,原告段某向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及其前夫姜某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同日,齐某与姜某经协议离婚,对财产处理,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昌邑市某小区楼房一套、昌邑市某市场沿街楼一套,离婚后均归被告姜某所有;婚后无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

2018年9月,昌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齐某偿还原告段某借款本金18.9万余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判决后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段某向昌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齐某、姜某之间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双方债务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为限;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齐某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与被告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协议离婚,将两被告共同房产均协议归被告姜某所有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段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齐某与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段某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必要费用为限。


律师说法



首先,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最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公众号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来源 | 山东法制报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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