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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时,嫁妆是否可以用作抵扣?|和静 · 家事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时,嫁妆是否可以用作抵扣?|和静 · 家事 无法不传承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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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彩礼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
一说到彩礼就很容易造成两性对立。
而全国各地天价彩礼表也成为了当下热点。
彩礼究竟是“陋习”,是“习俗”,还是“诚意的证明”?
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彩礼的返还?
嫁妆作为和彩礼一样的婚嫁习俗,是否可以抵扣需返还的彩礼?
请看今日的案例。

故事背景




王某与任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婚约关系。

2018年5月23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给付任某彩礼共计204000元(小礼20000元、大礼180000元,上、下轿礼款各2000元)。

任某回礼王某210000元,任某给付王某的父亲7000元、给付王某的母亲16000元。

任某的嫁妆有洗衣机、彩电、音响、茶几、空调、各一台,沙发、四件套、地毯及十床被子。

在王某与任某同居期间,没有怀孕、流产的事实。

2019年3月份,任某离开王某的家。

此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返还彩礼231000元,此后在庭上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任某返还彩礼款180000元即可。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与任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王某与任某结婚,向任某支付各项彩礼款共计204000元,随着双方婚约的解除,赠与财产的原因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具有占有该财产的权利,应恢复到婚约关系以前的财产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要求任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其他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任某返还王某的彩礼款为90000元;王某2诉称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彩礼款范畴,不应计算在本案返还范围内。

任某的嫁妆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某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

一、任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2的彩礼款90000元;

二、王某返还任某的嫁妆(洗衣机、彩电、音响、茶几、空调各一台,沙发、四件套、地毯及十床被子);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任某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数额过高,任某与王某婚姻解除的原因完全系因王某与其母亲的原因。同时原审法院判决返还嫁妆虽合法但不合情,望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在地风俗习惯,将嫁妆以抵现的方式返还。这样不仅尊重地方风俗习惯,更能从中化解矛盾。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彩礼款数额及彩礼款返还数额是否恰当;二、上诉人上诉主张用嫁妆折抵彩礼款是否应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证人王某3、范某一审出庭作证,证明彩礼18万元,上车礼20000元,上下轿礼4000元。王某3系媒人,婚约财产案件中,媒人关于彩礼款数额的证言具有较大证明力,在没有充分证据加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采信。故一审认定彩礼款数额为204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嫁妆折抵彩礼款无法律依据,且本院庭前调解双方对折抵彩礼款一事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的举证,任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微信支付宝转账、代付共计10853.48元,王某二审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任某微信转账13388元。以上数额基本相当,任某要求扣除该款,本院不予支持。任某所举的微信支出中相应的日常开支(部分小额开支亦无法查明究竟是任某个人还是其与王某共同开支),不应认定为返还或抵扣彩礼的款项。

根据双方所举证据,一审酌定彩礼款返还数额90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综上,任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彩礼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上述法条内容,律师解读如下:

第一,我们看到彩礼的返还条件有三种,满足其中一种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返还并不代表全额返还!

若男女双方在约定好结婚事宜后,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并使用彩礼进行了结婚布置等事宜,在产生纠纷时,女方只需要提供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明,那么返还的彩礼数额应予以扣除。

第二,根据2011年最高法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但婚后一人前往外地工作,二人长期分居并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未生育子女。此后二人诉讼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法院并非一定会判决女方返还,即便判决返还也并非全额返还。

最后说明一下法条中第三款所提到的“生活困难”。生活困难并不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前后生活相差悬殊的情况,而是说男方在给付彩礼之后靠自己能力已经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了。

所以对于第三款,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如果男方想要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话,首先请在结婚时把自己给到倾家荡产!

每年法院都会审理大量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因此,彩礼问题绝对可以算是重大的婚姻安全问题

对此我们建议:

重视恋爱以及婚姻关系中潜在的财产风险

并提早咨询专业家事律师做到风险预防和隔离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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