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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岁的老余到法院起诉,
同住儿子儿媳,不养老还啃老
80多岁的老余退休前是医科大学的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因其贡献突出,2004年大学按政策为其分配了干部保障用房,但由于历史原因,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
老余的二儿子阿明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与老余共同居住。
阿明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无责任心,长期对母亲恶语相向,家庭矛盾越来越多,对此老余多次向大学保卫处及派出所求助,阿明仍不思悔改,给老余及家庭成员造成巨大感情伤害,每日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中。
为此,老余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明一家搬离住所,并支付自2015年至搬离前的占用费。
庭上否认啃老,称同住是为照顾老人
法院认为
老余基于自身身份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权,依法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老余作为占有人,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阿明作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间,不仅未能尽到陪伴、照顾的义务,反而因缺乏沟通和关心,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多次报警寻求帮助,可见阿明夫妇在房屋居住生活,已造成老余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
老余及其妻子年事已高,如阿明夫妻继续与老余夫妇在房屋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而不利于老余夫妻的身心健康。现阿明夫妻虽无其他居所,但阿明于庭审中陈述其有收入来源,老余亦表示可帮助阿明一家人解决居住或生活上的困难,故阿明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与老余暂时分开居住亦有利于暂缓矛盾、修补关系。希望阿明在暂时与父母分开居住期间,能够如其所言,继续照顾年迈父母的身体,待关系修补后重聚天伦之乐。
综上,老余要求阿明夫妇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占用费问题,因此前是经老余同意居住的,故对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写在最后
本案在法律导向和社会价值导向上具有双重积极引导意义。
在法律层面上,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清晰,老余因其高校教授的身份享受住房福利,虽未办理个人产权证,仍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基于此,老余允许阿明夫妻与其共同居住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要求其搬离亦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依法应予以保护。
在社会价值导向上,有助于引导优良家风与和谐家庭的构建。正所谓“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切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时才追悔莫及。阿明作为成年人,在与父母共同居住期间,非但未尽到为人子女关心照料老人的责任,反而多次与父亲激烈争吵,几个月内因家庭纠纷报警四次,在父亲要求其搬出后仍不思自省,诸多托辞。本案判决最终通过支持老余诉请,解决了老余在面对儿子“啃老”问题时的难处,亦通过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发扬中国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另外,案件判决给予60天的搬迁期限,目的也是为了“暂缓矛盾、修补关系“,给对簿公堂的父子一个缓冲,以期子女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家庭关系中的不足,并在往后的生活中能以实际行动照顾年迈的父母,修复与父母的关系,让年迈的父母能重享天伦之乐。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