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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李某某是李某的女儿。李某某主张被告王某系其父亲李某的保姆。
2005年王某与李某旅游时相识,开始给李某做卫生、做饭,一周去三天,因关系不错,经常一起出去玩。
2008年李某妻子万某某去世后,王某与李某的感情更近一步,并一直居住在一起,照顾李某的生活起居。
2017年8月29日李某书写材料一份:“本人李某今年86岁,精神尚可,能够自理,自愿赠与王某100万元整,赠与原因,王某从2005年至今对我无微不至关怀,从生活到精神上给予关心,照顾共计12余年,为感激王某,特赠王某100万元整,李某,2017年8月29日”。
2017年8月29日李某出售了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中区13号楼2层2门102室房屋,出售价格550万元。
2017年8月30日李某与王某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李某,乙方王某,甲方与乙方自2005年10月开始同居关系,甲方在此期间的生活起居及生病照顾完全由乙方负担。为了表达对乙方12年来的关怀照顾,甲方决定赠与乙方人民币现金100万元,为此特订本合同。一.甲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向乙方赠与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银行卡内。二.甲方对乙方的赠与系甲方自主自愿行为,赠与财产属于甲方个人财产,甲方对赠与给乙方的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的子女对此赠与无权干涉”。
同日李某通过工商银行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
2017年9月11日,李某在天津市武清区去世。
2018年12月28日,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王某应向李某某返还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李某与王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年事已高,但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李某在签订《赠与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李某处理其房产的情况,可认定李某出具《赠与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赠与合同》系李某与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对于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之间保持的关系确有不当之处,但鉴于《赠与合同》是李某在其配偶去世后自愿签订的,系对自身财产的处分,王某也事实上照顾李某生活起居多年,对于该份《赠与合同》应不做否定性评价为宜,李某某主张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不予采信。
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赠与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李某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下,李某某要求王某返还100万元及利息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是:赠与合同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违反公序良俗”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的有力补充,当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未被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时,公序良俗则是认定其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标准。公序良俗的层级仅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成文规定,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应对公序良俗严格把握,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对公序良俗泛化解释,造成对意思自治不合理的限制。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结合书面材料及双方陈述,显然是以生活照顾为目的,因此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同居的行为与上诉人李某某所主张的非法同居性质明显不同,故并不能以此认定李某将个人财产自愿赠与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无效法律行为。
上诉人李某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故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李某某认为《赠与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赡养老人好像一直都是人们所关注的话题,但现代生活压力这么大,许多子女都因工作忙没有时间陪伴老人。部分子女会选择将老人送入养老院,也有部分子女会选择把老人留在家中请保姆来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
但老年人作为人口总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本身也有强烈的精神及情感的需求,其从子女处最想得到的并不是金钱或物质,而是关怀和照顾。
当大量现实版“蔡根花”涌入现实生活时,生为子女的我们能以什么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呢?
律师告诉你!
1. 以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给保姆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6条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已经完成赠予义务,而赠予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老人的子女很难去撤销赠予
2.以遗嘱文件形式遗赠给保姆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当公民订立的遗嘱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生效时,其遗产应当依据遗嘱内容(老人遗愿)进行分割。
3.如何防止老年人以任何行为赠予保姆财产
因赠予行为以及遗赠行为本身不需要老年人子女进行同意,因此希望从行为本身来阻止老年人的赠予行为并不现实。
同时,未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身掌握的证据少,难以证明老年人在作出赠予或遗赠行为时,神志是否清晰,也难以证明其赠予、遗赠行为是基于保姆不良动机而作出的错误表示。因此子女主张撤销赠予或赠予无效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我们无权去评论老人行为的对与错,只能说为人子女者要尽到自己的一份孝心。因为最有效防止老年人以任何形式赠予他人财产的办法只有一个——多回家与父母团聚,多陪父母聊聊天,多尽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
其实父母没有老糊涂,他们心里可能比谁都清楚。
案例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无法不传承团队
责任编辑 | 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