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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因婚后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吴先生承担。之后,小浩跟随父亲生活了7年。
2016年,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最终在法官见证下,二人达成一致,小浩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这场官司结束后,小浩随母亲共同生活,吴先生也组成了新家庭。
2020年3月,吴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儿子小浩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当初约定好由孩子母亲承担所有的抚养费,怎么现在又反悔了。”吴先生有些懵了。他找到儿子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是前妻刘女士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他,索要抚养费。
刘女士表示,“孩子现在上了初中,择校费有几万块,而且为了孩子上学还租了房,各种开销自己一人负担不起。”
但小浩的诉讼请求,遭到了父亲吴先生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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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官询问刘女士和吴先生,当时约定吴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
刘女士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浩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
对此,吴先生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
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达成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抚养费应由原告母亲承担。
法院认为: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
因此,小浩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目前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浩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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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