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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当爹”后起诉离婚,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喜当爹”后起诉离婚,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无法不传承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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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妻子因为婚前男女关系复杂或“婚外情”等行为,造成与他人孕育或生育子女后由丈夫抚养的情况。
男方送完彩礼、礼物、房屋产权抱得美人归后,却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又能否以妻子隐瞒怀孕事实为由拿回财产呢?

请看今日推送!


故事背景



阿强与阿花是一对情侣,热恋期间俩人在就结婚事宜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阿强:那我们到底还结不结婚?

阿花:1. 检查确认;2. 房子;3. 学车





阿强:房子基本价值120万,我占20万,父母占100万。当时房产证要加父母名字的话需要多几万块的额外费用,所有房产证上只有我的名字。

我们可以偷偷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因为我最终还是想要和你结婚的。

阿花:那你偷偷加名吧,后果你自己负责,我现在就截图记录你说的话



阿强:一人做事一人担,我加名我负责。

阿花:我下辈子就是想拥有自己的房子。


在处理好上述房产的变更登名手续后,阿花和阿强手拉着手,肩并着肩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在老家摆了酒宴。
可刚摆完酒,阿强变发现了阿花与另外一名男子的聊天记录。
回想摆酒时阿花的不时呕吐以及逐渐变大的肚子!
阿强不禁悲愤交加……

此后,阿强在与阿花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庭上:
阿强主张:
妻子阿花行为不端,与他人有染并明知怀有他人的孩子,故意隐瞒真相与我结婚,实属欺诈,阿花必须对欺诈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理应退还房产、金钱、财物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6年8月22日,和妻子阿花结婚后,在未经父亲和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我偷偷将番禺区一处房产的50%权属变更给阿花。此房产是2012年由我父亲出全资购得,权属人只列我自己,但我父亲与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签订了协议书,对该房产的产权和使用作了安排,禁止我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房产权属。
且从2015年10月开始,我按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给阿花作开支,已支付了13000元;2016年8月25日,我通过支付宝转账26000元给阿花作彩礼金;2016年8月28日,我父亲转账30000元给阿花作彩礼金;2016年9月5日,我又通过支付宝给阿花彩礼2000元;我还给了阿花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共价值9171元。
结婚时,阿花就有呕吐等孕期反应,我开始产生怀疑。结婚后一个多月后,我从阿花的手机微信中得知,阿花在结婚前早已怀了别人的孩子,并和该男人继续来往。
阿花辩称:
2016年7月底,我发现自己怀孕,婚前虽和两个男人交往,但一直认为阿强是孩子的父亲。隐瞒怀孕的原因是胎儿在3个月之前容易流产,按照家乡风俗婚前怀孕时不能告之外人,所以我暂时隐瞒怀孕的消息,结婚摆酒后再告知阿强。
我觉得即便小孩不是阿强的亲生骨肉,但怀孕时发生在婚前,婚姻关系尚未建立,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我认为从中国的传统习俗来讲,礼金都是一次性支付,且阿强是在婚后支付的26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的财物则属于阿强自愿赠与。至于房产是阿强为了与我结婚,主动提出赠与,并不存在受欺骗、胁迫的情形。

2017年2月孩子出生,经鉴定,孩子并非阿强的亲生子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 阿花是否有意隐瞒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而与阿强结婚?
2. 阿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赠予,取回已赠与给阿花的房产份额?
对于
阿花是否有意隐瞒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而与阿强结婚?
首先,不论阿花是否在婚前有意隐瞒其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与阿强结婚,其在婚后不久即诞下前男友的孩子,这对于阿强来说均是无法接受的。由此可以产生撤销赠与的事由。因此,阿花是否有意隐瞒相关事实,亦不会对案件的最后处理产生影响。对此,以阿花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说法,不在本案考虑之内。
其次,姑且不论阿花在与阿强结婚前3个月与前男友发生性关系是否完全符合道德规范,同时亦需承认阿花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该义务一般理解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但即使阿花所言属实,其不确定孩子是阿强的还是前男友的,基于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应有的互相信任与尊重,其也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阿强,让阿强知晓而有所选择。
最后,阿花因患有影响怀孕的妇科病,不愿意流产而坚持将孩子生下来,其意愿可以理解,但是其隐瞒怀孕的事实(在不确定孩子父亲的情况下),然后与阿强结婚、接受赠与,有失于上述告知义务;另一方面,这也反映阿花的婚恋观念有不妥之处,法院予以指正。
阿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赠予,取回已赠与给阿花的房产份额?

阿花还提出,阿强赠与房产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房屋亦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阿花已经实际占有该房产,阿强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对此,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固然需要进行结婚登记,但结婚登记本身仅是缔结婚姻的程序而非根本性目的。结婚的根本目的是组建家庭、相互扶持、共同养育孩子等多种诉求的综合,更应理解为一种持续性的生活状态而非办理手续这一程序。阿花自称“因一心一意想要与阿强共度余生,故答应和阿强结婚”,可见其亦认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才是结婚的根本目的。现婚姻已因阿花单方面的原因而破裂,阿强赠与阿花房产的真正目的未能实现,其权益受损,故阿花该项意见不足为据。

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婚姻家庭领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伦理观念,二审法院认为阿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取回已赠与给阿花的房产份额。


律师说法



相较于阿强较早的自我觉醒,法院在认定阿花需要向阿强返还赠与财产的理由是,阿花未在结婚前告知阿强其已怀有身孕的事实。但,我们展开思考一下,果阿花在婚后才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生育小孩后,阿强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首先,需要明确上述行为的概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系欺诈性抚养
很遗憾,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有过一则复函,但在该复函中,最高院也未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复函内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多采肯定说,虽所持理由各不相同,但对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认定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用侵权责任法理论来解释欺诈性抚养较为合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欺诈性抚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案例来源|广州中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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