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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阿强与阿花是一对情侣,热恋期间俩人在就结婚事宜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阿强:那我们到底还结不结婚?
阿花:1. 检查确认;2. 房子;3. 学车
阿强:房子基本价值120万,我占20万,父母占100万。当时房产证要加父母名字的话需要多几万块的额外费用,所有房产证上只有我的名字。
我们可以偷偷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因为我最终还是想要和你结婚的。
阿花:那你偷偷加名吧,后果你自己负责,我现在就截图记录你说的话
阿强:一人做事一人担,我加名我负责。
阿花:我下辈子就是想拥有自己的房子。


2017年2月孩子出生,经鉴定,孩子并非阿强的亲生子

法院认为
阿花还提出,阿强赠与房产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房屋亦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阿花已经实际占有该房产,阿强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对此,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固然需要进行结婚登记,但结婚登记本身仅是缔结婚姻的程序而非根本性目的。结婚的根本目的是组建家庭、相互扶持、共同养育孩子等多种诉求的综合,更应理解为一种持续性的生活状态而非办理手续这一程序。阿花自称“因一心一意想要与阿强共度余生,故答应和阿强结婚”,可见其亦认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才是结婚的根本目的。现婚姻已因阿花单方面的原因而破裂,阿强赠与阿花房产的真正目的未能实现,其权益受损,故阿花该项意见不足为据。
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婚姻家庭领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伦理观念,二审法院认为阿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取回已赠与给阿花的房产份额。
律师说法
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多采肯定说,虽所持理由各不相同,但对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认定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用侵权责任法理论来解释欺诈性抚养较为合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欺诈性抚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案例来源|广州中院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