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今日主题
故事背景
2007年,鲍某经人介绍与杨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
2009年3月22日,二人生下一子,取名杨某某
2010年10月7日,双方在四川省梓潼县观义镇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争吵不断,杨某亦以鲍某提出离婚为由,多次对鲍某实施家暴
2012年5月鲍某不堪忍受,趁杨某不备逃跑
2013年3月,鲍某向法院起诉,并主张双方结婚登记是因杨某的欺骗和强迫所致,二人之间没有任何婚姻基础。同时,婚后被告又对原告进行身心的摧残和迫害,无任何感情基础。
特请求法院判决:
1. 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法院认为
1. 准予原告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2. 原、被告所生之子杨某某随被告杨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鲍某某自2013年12月起每月负担杨某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杨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鲍某主张其2010年10月7日是在被告杨某胁迫下,才与其进行的结婚登记,属于胁迫下作出的行为,依法请求予以撤销。
但法院在认定该争议焦点时,认为原告鲍某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同时,虽然被告对原告有多次家暴行为,但该行为尚未构成非法限制鲍某人身自由的情形。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婚姻为合法有效婚姻,不予撤销。
那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针对“胁迫婚”又有什么规定呢?
律师告诉你!!!
因此,《民法典》在“胁迫婚”问题上,明确了对于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一方请求撤销时,其权利除斥期间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那么,本期案例中
2010年7月鲍某在杨某胁迫下与其登记结婚 → 胁迫结婚,杨某享有婚姻撤销权
婚后,杨某多次因鲍某提出离婚事宜而对其实施家暴的行为 →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杨某仍持续胁迫鲍某与其维系婚姻关系
2012年5月鲍某不堪忍受,趁杨某不备逃跑 → 在2012年5月开始,杨某对鲍某的胁迫行为终止,鲍某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开始起算
2013年3月,鲍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杨某的婚姻关系 →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杨某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延展阅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