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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民法典⑥,胁迫结婚可撤销,莫怕暴力误终身

打开民法典⑥,胁迫结婚可撤销,莫怕暴力误终身 无法不传承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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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始终备受社会关注!
从本周开始,本团队将每日推送一篇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修改亮点,以案例的方式带大家打开民法典,解读婚姻家庭编中的修改亮点。

今日主题

结婚本应是人生中最值得高兴的事情之一,但对于受到胁迫而缔结婚姻的人来说,却是痛苦的。对不情愿的婚姻,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作出了怎样的调整呢?
请看今日推送!

故事背景



2007年,鲍某经人介绍与杨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

2009年3月22日,二人生下一子,取名杨某某

2010年10月7日,双方在四川省梓潼县观义镇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争吵不断,杨某亦以鲍某提出离婚为由,多次对鲍某实施家暴

2012年5月鲍某不堪忍受,趁杨某不备逃跑

2013年3月,鲍某向法院起诉,并主张双方结婚登记是因杨某的欺骗和强迫所致,二人之间没有任何婚姻基础。同时,婚后被告又对原告进行身心的摧残和迫害,无任何感情基础。

特请求法院判决:

1. 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婚即已同居、生子,后登记结婚。
就原告主张其系因受到被告胁迫和欺骗与其进行的结婚登记,法院认为即便本案存在原告受胁迫而与被告登记结婚之情形,自原告知晓并能够申请撤销该婚姻至今亦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且原告本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故本案所涉原、被告婚姻为合法有效婚姻,且不属无效、可撤销之列。
但考虑到被告具有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的行为,故本院认为双方婚姻无存续之必要。至于双方所生之子杨某某,由被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以该子女所在生活地区、实际需要以及原告的经济能力,由法院酌情确定。
法院判决:

1. 准予原告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2. 原、被告所生之子杨某某随被告杨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鲍某某自2013年12月起每月负担杨某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杨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鲍某主张其2010年10月7日是在被告杨某胁迫下,才与其进行的结婚登记,属于胁迫下作出的行为,依法请求予以撤销。

但法院在认定该争议焦点时,认为原告鲍某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同时,虽然被告对原告有多次家暴行为,但该行为尚未构成非法限制鲍某人身自由的情形。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婚姻为合法有效婚姻,不予撤销。

那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针对“胁迫婚”又有什么规定呢?

律师告诉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民法典》在“胁迫婚”问题上,明确了对于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一方请求撤销时,其权利除斥期间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那么,本期案例中

2010年7月鲍某在杨某胁迫下与其登记结婚 → 胁迫结婚,杨某享有婚姻撤销权

婚后,杨某多次因鲍某提出离婚事宜而对其实施家暴的行为 →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杨某仍持续胁迫鲍某与其维系婚姻关系

2012年5月鲍某不堪忍受,趁杨某不备逃跑 → 在2012年5月开始,杨某对鲍某的胁迫行为终止,鲍某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开始起算

2013年3月,鲍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杨某的婚姻关系 →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杨某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延展阅读:

关于“胁迫婚”的规定,除了除斥期间之外,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3. 享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对此,你们又有什么想法呢?
欢迎留言写下你的看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邓子桢

特别说明:以上案例不构成个案的指导意见,具体案件请扫描下列二维码,联系专业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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