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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发现忽然失去了购房资格“
——2020年7月15日的深圳人
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重磅!深圳发布通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的发布,让不少深圳人都受到了影响。其中,也让大部分希望通过“假离婚”获得新购房资格,享受购房福利的夫妻们失去了“购房捷径”。
那么,假离婚购房到底存在什么风险?
法律上对于“假离婚”是如何认定的?
请看今日推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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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大房子,夫妻俩决定——“假离婚”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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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好了,女方却不同意复婚了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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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钱算好了,家也散了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小青、小明双方具备借离婚名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共同出资买房合意。而且离婚登记办理后,小明陆续向小青转账150万余元,小青亦认可离婚后收到这么多款项。因此,该房屋确实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额也能够确认。
最终,小青、小明达成协议,该套房屋归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80万元的协议。鉴于小青拿不出那么多钱补偿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挂出去卖掉。在支付小明补偿款后,她打算用余款买个小套在杭州生活,或者带女儿回老家。
对小明而言,本来想改善住房,给妻子、女儿提供好一点的居住条件,没成想,折腾了这么久,家没了,女儿也跟自己生分了,懊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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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钻政策漏洞,从而达成某种目的行为并不鲜见。这种看似成本低又快捷的方法,从社会层面讲,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认知;从法律层面讲,其实也是隐患众多,屡屡引发诉讼。
从程序上来说,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只要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是自愿的,他们的离婚行为都是有效的。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办理离婚登记后,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依然系共同所有。关于共有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共有性质不明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形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分析整理 | 和静传家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