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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黄敏珊
上一期的分享中,我们提到,在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中,我们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和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即内地法律意见书)外,还有一系列的公证认证文件需要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死者的死亡事实公证认证;
死者与配偶的结婚事实公证认证;
子及女的出生事实公证认证;
死者的出生事实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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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亲的死亡事实公证认证。
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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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实需要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死亡的公证认证(即上述的第1项和第5项); -
死者的婚姻状况需要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结婚证的公证认证,或是结婚的公证认证(即上述的第2项); -
死者的子女状况需要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出生的公证认证(即上述的第3项); -
而死者的父母状况则需要提交公证事项为死者的出生的公证认证,或是公证事项为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户口簿或是户籍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

上周五的分享中提到:尽管《继承权公证书》已清楚载明死者死亡的事实,婚姻、子女及父母的状况,甚至明确提到了谁对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但是这份《继承权公证书》还是无法作为单独的证明文件提交至遗产承办处,以证明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

其实,《亲属关系证明书》的性质跟《继承权公证书》有点相类似,其当中清楚载明了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状况,内容应该是涵盖了结婚事实及出生事实的一份公证认证文件。

当然,假若我们有非常合理的理由,且能同时提交其他有力的证据或是第三人的誓章的情况下,尝试用《亲属关系证明书》代替某项无法单独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件的,还是有可能被遗产承办处接受的!
只是,如果不是确实无法办理某份必须提供的公证认证文件,都不应该直接考虑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代替其他所必须的公证认证文件,否则将导致最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由于每个个案都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果你也遇到香港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让你最低成本地了解有无解决方法以及具体的建议方案,助你轻松又低成本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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